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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檢察制度改革 塑造司法公信力

2015年04月12日10:42  來源:光明日報  手機看新聞

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如何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通過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健全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接受了光明日報記者的採訪。

問:深入推進司法改革,健全社會主義檢察制度,是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人民的期待。請問最高檢推行司法改革有哪些具體的舉措?

答:最高檢就貫徹落實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檢察改革提出六大重點任務: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的體制機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檢察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檢察權運行機制﹔健全反腐敗法律監督機制,提高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法治化水平﹔強化法律監督職能,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強化對檢察權運行的監督制約。

問:在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體制機制方面,我們將有什麼突破?

答:在完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體制機制方面,我們將推動省以下地方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探索實行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建立健全檢察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檢察院。完善防范外部干預司法的制度機制。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問:全面推進檢務公開,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個保障,我們如何做到檢務公開?

答:早在1998年起,我們就開始推行檢務公開,內容主要限於執法依據、結果和側重宣傳的一般性事務等。為了更好地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最高檢把這次深化檢務公開的重點放在加強辦案過程信息的公開上:即全面實行案件程序性信息網上查詢﹔健全重要案件信息發布機制﹔加大法律文書公開力度﹔建立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檢務公開工作開始實現了從側重宣傳的一般事務性公開向案件信息公開轉變,從司法依據和結果的靜態公開向辦案過程的動態公開轉變,從單向宣告的公開向雙向互動的公開轉變。更好地保障了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不斷提升檢察機關親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眾滿意度。同時,最高檢2014年還先后出台了《關於新形勢下加強檢察新聞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大要案信息發布暫行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實施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媒體管理的通知》和《檢察政務微博管理暫行辦法》等5個配套文件,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也制定了一批貫徹落實制度,較大完善了人民檢察院檢務公開制度體系。

問:在加強法律監督改革方面,有哪些新舉措?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推進司法改革中的一個重點內容就是加強法律監督,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是檢察工作的主題。我們主要採取了幾個步驟:加強對立案活動的監督,保障無罪的人不受追究和有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罰﹔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充分保障人權﹔加強對審判活動的監督﹔加強對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加強對司法工作人員瀆職行為的監督。通過這些方面的監督,保障了司法公正,也保障了檢察職能的有效發揮。

問:目前由於種種原因引發的涉法涉訴信訪還不少,請問最高檢在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方面有哪些具體辦法?

答:最高檢高度重視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成立了工作改革領導小組,統籌推進改革工作。“全面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改革”被列為檢察機關重點做好的三項改革工作之一。結合檢察工作實際,高檢院於2014年1月23日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對檢察機關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改革提出了總體要求和路徑指引。按照中央關於涉法涉訴信訪改革的相關要求,最高檢承擔了“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依法完善涉法涉訴信訪終結辦法”等改革事項。為做好此方面的改革,我們多措並舉:積極開展了專項整治活動,對違法違規扣押凍結款物等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進行集中排查化解,依法妥善處理群眾訴求。組織開展了包案下訪活動,深入案發地實地了解案情,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化解方案,督促協調解決實際問題。加大重要信訪案件的交辦督辦力度,採取帶案下訪、請上來匯報、實地督辦、發函催辦、查閱案卷、幫扶救助等措施,對疑難復雜信訪案件進行督辦催辦。

問:近年來,司法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等問題導致的司法瑕疵時有發生,檢察機關如何公正執法,做到“案結事了”?

答:為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了《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對司法瑕疵的概念、表現形式、處理措施、發現途徑、責任追究、答復息訴與源頭治理等作出規定。對發現的司法瑕疵,根據訴訟階段及司法瑕疵具體情況,相關檢察院應當單獨或者合並適用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對不規范執法行為進行補救,對當事人受損的合法權益進行彌補或恢復,以取得當事人的理解、諒解和認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 (光明日報記者梁 捷)

(責編:武曉慧(實習生)、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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