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昌平區政府採購中心副主任廖春燕,為供應商提供招標便利,在收取5萬元好處費后,又讓對方墊付10萬余元為自己購買私家車。兩年后,廖春燕擔心事情敗露,還上購車款。昨天上午記者獲悉,一中院終審判決,以犯受賄罪,判處廖春燕有期徒刑10年。
>>案情
操縱招標讓供應商“幫”買車
今年50歲的女子廖春燕原系昌平區政府採購中心副主任。2007年7月至2014年1月,廖春燕利用政府採購中心副主任的職務便利,為供應商順利投標、中標提供幫助,並收受三家公司共計5萬元好處費。
2007年7月9日,廖春燕請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孔某幫助自己購車。得知廖春燕看中一輛飛度轎車后,孔某用自己的銀行卡為廖春燕購買車輛並付款104531元。2009年4月8日,因怕事情敗露,廖春燕通過其弟退還孔某96431.41元,並叮囑孔某對外稱這筆錢是借給自己弟弟買車的。
2014年3月26日,廖春燕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二審
維持原判以受賄罪判刑10年
昌平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廖春燕有期徒刑10年,在案扣押案款15萬余元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廖春燕不服提起上訴。她辯稱,購車借款已於2009年歸還,沒有非法佔有孔某給其墊付的購車款的故意,並提交病歷、彩超等証據証明因其丈夫患病導致其未能及時歸還“借款”。
一中院經審理查明,証人孔某、陳某等人的証言及廖春燕的當庭供述都表明,在購車之前,廖春燕與孔某只是一般的工作關系,雙方無經濟往來,在購車之時,廖春燕主動約孔為其挑選車輛,孔替廖支付了購車款。廖非但未向孔詢問花費的金額,且在帶有現金7萬余元的情況下仍未將部分錢款先予歸還。
雖然廖春燕表示沒有及時還款是為了保証丈夫住院時能夠交足住院押金,但是其丈夫李某患病是在購車一年以后,且其丈夫看病的費用能夠報銷,其家庭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因此,法院不予採納該說法。
最終,一中院終審裁定,駁回廖春燕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証言·供詞
怕被查,車登記在弟弟名下
孔某在証言中稱,2007年夏天,廖春燕電話約其陪她去看車。看車時,廖春燕說看上了一輛本田飛度車,但沒帶夠錢,於是孔某刷自己的銀行卡為其結了車款。隨后,孔某的公司將這筆購車款報銷。
購車三個月后的一天,廖春燕向孔某要銀行卡號,稱要還其購車款,但此后並未歸還。
兩年后的一天,廖春燕突然打電話約孔某出來,稱昌平採購中心有人被查了,想到孔某給她買的那輛飛度車,廖開始擔心害怕。
廖春燕說這車當時買的時候落在了弟弟的名下,為了避免到時候被查出來,讓孔某和弟弟說買這車的錢是孔某借給其弟弟的,借的車錢已經還給了孔某。很快,廖春燕的弟弟給孔某的卡上打了9.6萬余元。
案發后,廖春燕供稱,畢竟轎車是孔某買的,擔心如果落在自己或者愛人名下,很容易被發現,因此購車時將車輛登記在了弟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