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有大企業需要向個人或者小額借貸公司借款嗎?按照普通人正常的邏輯,國有企業有銀行的資金支持就夠了。可這樣的事情正發生在上海——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原整改辦主任王平就“代表”原水公司及部分下屬公司,向社會上籌借了大量資金。
雖然目前王平已被警方控制,但仍有一系列問題待解:他是怎麼借的錢?借的錢花哪兒了?借的錢誰來還?國有資產有沒有流失……因為原水公司的業務事關公共利益,事關上海上千萬人口的城市用水,這些問題也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籌借資金上億元
2014年1月,上海城投原水公司整改辦主任王平通過中介,找到了在上海經商的曾楠(化名),要借款4500萬元,使用半年。考慮到王平是原水公司這家國有大企業的中層干部,又能提供公司旗下的房產抵押作為擔保,曾楠於是前往北艾路上的原水公司總部同王平洽談。
經過研究了解,曾楠覺得這筆業務沒什麼問題。1月22日,曾楠在其律師的陪同下,在原水公司總部簽訂了借款合同。
記者去原水公司調查時發現該公司非常規范,公司總部保安對訪客一律登記,並由公司內部人員接領方可入內。
“我們到達原水公司整改辦的辦公室時,對方已擬好了借款合同,還出示了有公司蓋章和公司總經理簽字的領章單。隨后我和王平到他們公司辦公室領了公章和一些私章。整個過程原水公司的幾名工作人員也在場。”曾楠回憶說,“領到章后我們回到整改辦,在借款合同上蓋章簽字,王平還和我一起前往浦東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手續。”
拿到相關的收件收據后,曾楠將1500萬元本票交給了王平,並按照合同約定把另外3000萬元余款打到了約定賬戶。
記者看到,上述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是“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在合同最后部分確有原水公司的“公章”。不僅如此,原水公司以其在浦東新區金皖路的一處房產作為抵押,並在浦東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手續。
記者調查得知,據不完全統計,通過類似的方法,王平“代表”原水公司及其部分下屬三產公司在社會上至少向6個民事主體籌借資金上億元,這些債權人基本上都是小額借貸公司或個人。
操辦人被警方控制
公開資料顯示,原水公司成立於2006年年末,是在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實施第一步資產置換后,以長江原水系統資產為基礎組建的國有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注冊資本7億元,2007年1月1日開始運營。除管理公司擁有的長江原水系統資產外,原水公司還受托運營管理黃浦江原水系統資產。
2007年之前,原水公司有三產公司30多家,2007年之后仍有18家。2013年前,除“浦華水務”、“眾毅工業”、“江藍物業”以外,原水公司大部分的三產公司都處於停業狀態,這些三產公司紛雜的債權債務、總體資不抵債、職工福利、職工安排以及清算注銷等諸多難題仍然困擾著原水公司。
據了解,王平除了擔任原水公司整改辦主任一職,還是幾家三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東。上海原水環保實業有限公司就是原水公司旗下的一家三產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就是王平。
於是,為了“公司經營及流動資金”,對上對下都要有交代的王平幾乎成了一個資金流轉操辦人,不得不從社會上融資給公司“輸血”,實在周轉不開的時候就“借新還舊”。
2012年11月、12月,原水環保從裘鋒(化名)手裡先后融資600萬元、500萬元,這兩筆資金均用於原水環保在金橋出口加工區的一個建設項目。這兩筆債務此后也均有正規的抵押擔保,原水公司以擔保人的身份出現在合同之中。
2014年4月10日,王平懇求裘鋒再次給原水環保借款人民幣300萬元,期限三個月。2014年7月10日,300萬元的借款到期后,裘鋒要求王平歸還。但王平提出,上海原水公司劃歸新成立的水務集團管理后,內部審核尚未結束,此款仍無法歸還。為了証明其言無虛,王平還出示了公司內部文件。
出人意料的是,裘鋒沒有等到王平的還款,這位操辦人便被警方控制了。
借的錢都去哪兒了
這個消息讓曾楠、裘鋒以及其他債權人開始擔心起來。“王平‘代表’公司借的錢用在了哪裡跟我們沒有關系,但總覺得有些疑慮。”曾楠表示。
曾楠還表示,事實上,王平此后也通過三產公司還了他1100萬元。王平之所以要代表原水公司向他籌借資金,主要用於3個用途:歸還原水公司擔保的一筆三產企業的到期借款﹔當時臨近過年,原水公司急需一筆資金發放職工福利﹔公司投資的位於金橋的兩個辦公樓工程急需付裝修工程款。
知情人士告訴記者,2014年7月18日,上海城投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正式揭牌,原水公司成為其全資分公司。原水公司原來的財務審批權歸到了水務集團財務中心,收支須走流程逐級審批,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原水公司財務混亂狀況有所改善。
這位知情人士同時表示,正是因為新成立的水務集團收緊財務審批權,導致王平經手籌借的社會資金在短期內無法償還。王平被警方控制后,王平經手的借款自然而然成了“燙手山芋”。
記者調查得知,截至2014年8月底王平被警方控制,其“代表”原水公司或其三產公司籌借的社會資金仍有近1億余元本金未償還。
隨后,記者走訪了上海市三位知名法學專家。
華東政法大學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傅鼎生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這些借款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王平能夠代表原水公司及其部分下屬公司與債權人簽訂借款合同,那麼合同有效,合同上的債務人應該履行還款義務﹔如果王平不具有代理權,其與善意債權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也極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合同上的債務人同樣應該履行還款義務。以此為前提的話,如果王平所借資金的使用有問題,那麼國有資產就面臨著流失的風險。
就國有資產流失方面的問題,原水公司相關負責人明確回復記者,原水公司不是王平案件的受害人,不存在國有資產流失。
上海刑法學專家、華東政法大學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游偉教授告訴記者,在司法實踐中不能搞絕對的“刑事優先”,原水公司及部分三產公司對外的民商事責任不能當然免除。
目前,借錢給原水公司及其部分下屬三產公司的債權人們正積極聯系原水公司,並向水務集團及其上家上海城投集團有限公司反映相關情況。部分債權人已經依據借款合同起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原水公司及其部分下屬公司償還債務。
復旦大學訴訟法教授、博士生導師章武生認為,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等諸多問題需要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予以查清和認定。(孟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