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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季建業落馬源於習慣於小圈子隱蔽受賄

吳書光

2015年04月09日08:23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季建業如何進行非典型性受賄

  山東省煙台市中級人民法院7日公開宣判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長季建業受賄案,認定被告人季建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

  辦案人員稱,季建業案不同於通常有明確請托事項的典型性腐敗,不是那種赤裸裸金錢交易,而是一種“非典型性”受賄。季建業的落馬源於習慣於小圈子隱蔽受賄腐敗,肆意破壞招投標程序,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手段具有隱蔽性、防范性特征。

  事實

  多放在朋友處進行“體外循環”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底至2012年9月,季建業本人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分別以收受他人財物,接受他人提供的裝修,低價購買別墅、墓地等方式,先后21次非法收受7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32萬余元。記者注意到,法院全部認可了檢察院的七項指控。

  據辦案人員介紹,季建業案傳統賄賂少,多數表現為收受股票收益,接受他人提供的裝修,低價購買別墅、墓地等方式受賄,且收受的賄賂多放在朋友處,受賄在體外循環。比如,蘇州市錦聯經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東明就是季建業“朋友圈”中的一名商人,他曾是季建業下屬,深得季建業信任,家裡有很多事情都委托徐東明去辦。季建業有些受賄所得,可以放到徐東明那裡而不需要徐東明出具任何手續。

  2009年底,徐東明拋售股票得到770萬元收益,徐東明告知季建業妻子高乃維送給季建業,而高乃維按照事先與季建業商定的意見,授意徐東明暫時保管該筆款項。徐東明將該款連同之前為季建業保管的140萬元共計910萬元,均用於投資、經營等,並定期與高乃維對賬,還支付部分經營收益及孳息。

  法院認為,盡管該筆款項在形式上沒有交付,但季建業利用職務之便為徐東明謀取利益后,通過高乃維收受徐東明的該筆款項並安排其保管、經營,不僅是季建業為防范辦案機關查辦所採取的自保措施,也是季建業夫婦控制、處分該筆款項的具體體現。

  針對季建業的七項指控中,“項目腐敗”突出,其中六項涉及項目開發,設備供應,獲得土地使用權、拆遷、建設等,僅僅是蘇州錦聯經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東明和吳中集團董事長朱天曉給予的財物就達1030萬元,佔季建業受賄總額的九成。由於季建業曾擔任多地一把手,其任下的昆山賓館、揚州迎賓館等裝修工程,均由其違規操作交給徐東明等人承攬。

  據調查,季建業案幾乎每筆犯罪事實都有他親人或特定關系人的參與,如妻女、兄弟等均牽涉其中,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我給你錢你給我辦事,就你我兩個人知道”。

  辦案人員介紹,季建業案大部分受賄行為發生在固定的、常年交往的老朋友,很多案件當事人都是季建業交往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朋友,長期相互利用。季建業每年春節都會召集特定的幾名商人吃一頓飯,逐步形成了以季建業為核心的圈子。

  說法

  權錢分離式交易不影響犯罪事實認定

  辦案人員說,季建業案中很多案件當事人一開始認為就是感情上的正常往來,不是一種權錢交易,不能作為犯罪去認定,但這是誤解。

  據介紹,一開始季建業覺得收朋友點好處,理所當然,是給了別人幫助別人回報,但慢慢就“麻木不仁了”,把黨紀國法都拋到一邊。這些行為不是親朋好友間的經濟來往,而是利益輸送,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是違法犯罪。

  隨著反腐敗力度不斷加大,現在的腐敗方式方法也發生了一些變化。赤裸裸的以金錢買權現象開始變成一種隱蔽的利益輸送或交換。辦案人員表示,通常而言典型性行受賄案是有比較明確的請托事項,給予的賄賂為金錢或者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物品。季建業案件有非典型性,是指不是赤裸裸的權錢交易,比如賄賂標的物有低於市場價50多萬元購買的墓地,有低於市場價格54萬余元的別墅,這都使季建業變相獲得了差價收益。

  在季建業案中,賄賂標的物不是直接由現金或金錢的形式來表現的,更多是一種利益的輸送,更加隱蔽。“本案中,賄賂發生多表現為利益交換,比如你幫我辦了一個事情,我就成立一個公司讓你來入股,按照入股給你分紅。犯罪隱蔽性在這個案件中體現得最突出。”

  比如,吳中集團董事長朱天曉為了感謝季建業幫助,就以合作投資公司為名成立了公司,但公司存續四年間,朱天曉操縱開展了僅有的三筆經營業務,贏利960萬元,變相把其他公司應得利益轉移到這個公司當中,借此先后送給季建業90萬元分紅款和50萬元出資款。為隱瞞真相,這些款項均由徐東明按照季建業夫婦的授意保管、經營。這種方式是更加隱蔽的一種賄賂方式。

  權錢交易與請托事項之間如何認定也是辦案機關面臨的新課題。辦案機關調查發現,在季建業案中,實則是以季建業為核心通過利益結成的一個圈子,經過長時間鞏固后,他們不需要每辦一個事情就兌現一種交換,可能辦很多事情不兌現,過段時間再用合適的方式兌現一次,也可能給你兌現一次利益以后,很長一段時間不找你去辦一件事情。但在這個圈子中利益交換卻是確確實實存在的。

  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指出,季建業案中,存在一個濫用權力和利益獲得呈現分離的狀況,但這個並不影響在法律層面上認定貪腐事實的存在。

  辦案

  長期利益關系給調查取証帶來諸多困難

  據檢察機關及有關專家等分析,季建業案之所以被稱為“非典型性行受賄案”,是因為以季建業為核心的利益網呈現出私密性,利益輸送在封閉的圈子裡發生,是一個閉環,且多年交情使得利益網絡更加穩固。

  “在交往中失去了底線,不講原則﹔失去了界線,不分彼此﹔失去了防線,不加防范。朋友關系變成了‘禮尚往來’。”季建業自我陳述時說。

  專家指出,此案的判定,也給今后類似的案件提供范例。從季建業涉案案件中看出,長時間積累下來的利益關系以及情感關系,給辦案的調查取証等環節帶來諸多困難。但是,在法律之劍下,一切貪腐行為都將無所遁形。

  對於如何警惕“非典型性行受賄”,高波建議從兩個方面著手,首先要做實領導干部個人事項報告,包括他的身邊人、家裡人、朋友圈等相關情況,一旦出現利益沖突的情況,要建構相應的預防機制。另外,要把紀律放在法律前面,不能夠再坐等領導干部“帶病做官”“小毛病養大”,應該堅持抓早抓小,“小病”馬上就治。文/新華社記者 吳書光

(責編:張迎雪(實習生)、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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