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3月30日電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印發《湖南省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辦法》,對責任追究的范圍、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確規定,著力打造一條上下貫通、層層負責、有效追責的責任傳導鏈條。
抓主體責任不落實,黨委難辭其咎
過去,有人認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要是紀委的事,特別是少數“一把手”缺乏主體責任意識,致使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流於形式,導致腐敗易發多發。
《辦法》把應追究主體責任的情形細化、具體化。黨委(黨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出現以下9種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追究主體責任。
具體為:不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及時、不到位,在轄區或者職責范圍內出現政令不暢的﹔對上級黨委(黨組)、紀律檢查機關(機構)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視,傳達貫徹落實不到位,督促檢查走過場的﹔未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制定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或者主體責任不明確、一級抓一級的領導和工作機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對黨風廉政建設領導不力導致組織渙散、紀律鬆弛、不正之風問題突出,或者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九項規定、多次出現頂風違紀現象,或者發現重大腐敗問題不制止、不糾正、不報告,或者發生區域性、系統性嚴重違紀違法案件,或者對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不糾正、造成惡劣影響的﹔疏於教育、管理、監督,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誤,導致職責范圍內出現干部“帶病提拔”“帶病上崗”等問題的﹔對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擾、阻礙案件查處和責任追究工作的﹔對巡視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對巡視意見和整改事項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整改或者不整改落實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主體責任的其他情形。
抓監督責任不落實,紀委也要被追責
紀委是黨內執紀監督專門機關。《辦法》規定,紀律檢查機關(機構)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下列9種情形之一的,也將被追究監督責任。
包括:對轄區或者職責范圍內維護黨的政治紀律、政治規矩,貫徹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不力,出現政令不暢問題的﹔對同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不監督,對黨委(黨組)班子成員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不報告的﹔對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不嚴,對黨員干部違紀違法行為查處不力,致使本單位、本部門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屢禁不止或者頂風違紀現象多次出現的﹔有案不查、瞞案不報、包庇袒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黨員干部中的腐敗問題得不到及時查處的﹔查辦腐敗案件不執行以上級紀律檢查機關領導為主的規定,或者不按規定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情況的﹔查辦腐敗案件中落實“一案雙查”制度不到位,導致應當進行責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不到位的﹔協助黨委(黨組)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不力,導致發生區域性、系統性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的﹔紀律檢查工作出現越位、缺位、錯位,或者內部約束不嚴、監督不力導致紀檢干部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應當追究監督責任的其他情形。
掩蓋袒護問題,將被從重追責
《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黨委(黨組)、紀律檢查機關(機構)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辦法》明確,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職權對等、權責一致,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辦法》規定了責任追究的方式,即:負主體責任的領導班子和負監督責任的領導班子,具有需追責的有關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負主體責任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成員、負監督責任的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成員,具有需追責的有關情形,給予誡勉談話或者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辦法》特別強調,對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甚至銷毀証據、搞“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或者推卸、轉嫁責任的,問題發生后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導致危害后果擴大的,將從重或者加重追究責任。
在進行責任追究過程中,還會將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區分開來。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但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班子成員個人決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該領導班子成員個人的責任。
責任終身追究,不因崗位變動而“失效”
有的人認為,領導干部工作崗位調整了,職務變動了,以前的事就可以既往不咎。《辦法》強調,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不因主要負責人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變動而免於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受到責任追究的,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先評優資格。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受到責任追究的情況將載入干部個人人事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辦法》規定,紀律檢查機關(機構)應當於每年底向同級黨委(黨組)、上級紀律檢查機關(機構)書面報告責任追究的年度情況,並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