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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反腐追逃戰場需加強 立法共識高於所受阻力

陳蕎

2015年03月30日07:27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專家稱反腐追逃戰場需加強 立法共識高於所受阻力

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提出,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兩會期間,中紀委網站也刊發多位專家有關反腐敗立法的文章。從上世紀90年代至今,不少代表、委員都曾提出制定反腐敗法的建議。隨著反腐的進一步深入,如何從根本上防止腐敗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而加快反腐敗立法,也成為眾多專家學者、代表委員的共識。京華時報邀請多位專家進行解讀。

當前我國有無反腐立法必要?

當前反腐形勢仍嚴峻反腐敗立法毋庸置疑

王秀梅:目前反腐敗法規制度中存在“過多”和“過少”兩個問題。反腐敗內容分散於諸多規定中,既有法律,又有紀律規定,其中政策、文件多,法律偏少。而“過少”則是指我國反腐立法雖然經過了長期演進有了長足進步,但總體滯后於反腐需求。我國在長期的反腐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反腐經驗,這些經驗和探索上升為國家立法的層次,才能在法治框架內更加有效地預防和打擊腐敗。

李成言:現在反腐資源雖然集中在中紀委,但整合力度還不夠。目前,中央反腐協調小組協調反腐行動,但這個機構是一個辦事機構,在協調有關問題時力度還不夠,因為沒有反腐敗的法律依據,僅憑這個機構把相關部門協調在一起。事實上現在已經啟動了立法調研,但最后當然要經過全國人大審查,起草、制定反腐敗法。可以說反腐立法不是搞不搞的問題,而是必須搞的問題,隻有這樣才能實現反腐、依法治國的目標。

竹立家:反腐立法意義非常重要。過去兩年的反腐,已經塑造了一種官員不敢貪的氛圍,一種比較良好的官場生態正在形成,為了維持和保持這種生態,同時也進一步向官員不想貪的氛圍轉變,這就需要制度來進一步規范權力、監督權力,而制度的建立,需要立法來予以保障。另外,如果沒有反腐敗法,很多部門在反腐敗問題上,就不能按照法律的准型來開展反腐。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很有必要建立一部反腐敗法。

李洪雷:其實反腐敗立法早就有了,例如刑法中關於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行政監察法中的規定等等。這裡的反腐敗立法,主要指制定專門的反腐敗法。借助反腐敗立法,建構一套系統、周密、有力的防范和懲治腐敗體制機制,強化反腐敗的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將反腐敗全面納入法治的軌道,運用統一的概念、原則等來整合現在分散的反腐敗立法,增強反腐敗立法的體系化、理性化水平,避免法律沖突,填補立法漏洞。

反腐敗立法的重點該在哪裡?

經驗可借鑒不能照抄重點應在約束公權力

王秀梅:目前世界各國的反腐敗策略更趨向於預防性措施為主,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政府採購制度等,這樣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止腐敗行為。而我國傳統上打擊腐敗主要還是事后懲處,在預防性制度方面,有的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有的缺乏具體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中國的反腐敗立法,首先應包含我國反腐敗的整體指導思想並明確反腐敗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適用的范圍和效力等總則性的內容。

李成言:很多國家都有反腐敗法,給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樣本。但是,我們的反腐敗法一定不能照搬西方國家的,各國都有自己的情況,我國的反腐敗法一定要符合本國的實際,具有中國特色、具有可執行的有效性,否則就會脫離實際。反腐敗立法的重點領域,毫無疑問,是在黨和政府的公共權力這個空間裡,重點來研究這個權力的邊界,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

竹立家:反腐敗立法是文明社會常態性的立法。任何國家都有反腐敗的相關立法。反腐敗立法是“公法”,對公共權力進行約束和規范。現行的腐敗可以說主要是來自於兩方面,一個是機構權力的腐敗,把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單位化。還有一個是崗位腐敗,把單位利益個人化,利用職位來謀取私利。下一步反腐的立法,還是要圍繞規范機構權力和崗位權力來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讓公共權力真正按照公眾的意願和利益來運行,真正堵死權力亂作為、不作為的渠道。

李洪雷:《反腐敗法》應是我國反腐敗立法中的基本法,所以立法重點應當是明確腐敗的概念,確立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基本原則、措施和制度,建構反腐敗的體制和程序,明確反腐敗機構的職權和責任。立法重點包括舉報人的獎勵和保護制度,財產登記和公示制度,公民參與反腐敗的保障制度,雙規雙指的法治化等。

是否需要成立專門反腐機構?

設立專門機構存爭議現有機構整合需論証

王秀梅:我認為我國應當成立專門的反腐敗機構。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規定,反腐敗機構應有必要的獨立性,能免受任何不當影響,有效履行職能。因此設立專門的反腐敗機構是我國具體落實和執行反腐敗預防和懲治政策的必然要求。反腐敗機構的整合也是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在美國、韓國等發達國家,偵辦腐敗案件的檢察官相當於一個獨立機構,全權負責案件調查工作,不得接受上級的不當干預,否則自行承擔責任。

李成言:我想在我國目前的形勢下,條件還不太成熟,我們還不適宜成立一個超脫於中紀委、檢察院系統之外的反腐機構。在反腐敗法出來以后,我們可以考慮成立一個專門的反腐機構。

竹立家:現在進行反腐的機構有很多,中紀委、法院、檢察院、反貪局等,我認為完全沒有必要再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

李洪雷:成立專門的反腐機構有利整合反腐敗的力量和資源,提高反腐敗機構的政治位勢。但目前反腐職能分散於紀檢監察、檢察等機構,涉及黨政和司法等不同系統,如何整合尚需進行深入論証。

反腐立法可能遭遇什麼阻力?

反腐共識要高於阻力或受到利益階層阻力

王秀梅:當前如果立法,受到的阻力主要可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傳統人治觀念的影響,這是思想阻力﹔二是部門利益的牽制,這是利益阻力﹔三是權貴階層的抵制,這是政治阻力,也是當前最大的阻力。能不能克服這三個方面的阻力,直接關系到反腐立法的成敗與否。可以說,反腐立法不能局限於立法領域,僅僅依靠立法機關的力量,就立法談立法,是難以實現反腐立法的預定目標的。反腐立法的最終實施需要科學設計和宏觀協調,更需要政治保証和社會參與。

竹立家:現在反腐敗必須要從法律上來進一步規范,這一點現在從上到下社會的共識還是比較一致的。任何一個改革都是有阻力的,但從目前來說,阻力沒有共識高。

李成言:過去很多人習慣於運動式反腐,習慣於權力反腐,今后必須沖破這些慣性阻力,用法律來反腐,這是一個長遠的大計,不可忽視。政治體制方面可能也會有阻力。此外,以前更多的是強調官員的道德修養,我們怎麼去把一個管官員的法律的條文制定好,需要研究。

李洪雷:立法目前面臨的阻力,一是對反腐敗立法的定位和主要制度等尚缺乏深入研究,更缺乏共識﹔二是有關方面對於目前階段將反腐敗完全納入法治軌道,是否會對反腐敗造成不利影響,尚有懷疑﹔三是一些關鍵的制度,如官員財產公示等的全面推行,有關方面對其政治影響可能還存在顧慮。

當前反腐工作還需完善什麼?

反腐追逃戰場須加強防止腐敗再出現反彈

王秀梅:在我國當前統一的反腐敗立法短期內難以出台的情況下,我國反腐工作還應當特別重視完善和健全現有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比如,應當在憲法中確立反腐敗的基本原則,發揮憲法在反腐敗斗爭中的應有作用﹔在《公務員法》中添加財產申報制度、公務員退出機制等﹔完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反腐敗的相關內容﹔完善腐敗犯罪國際合作相關法律規定。在追逃追贓中,目前我國現有的國際合作法律法規存在很多空白,因此盡快制定和出台《刑事司法協助法》並完善引渡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是打擊腐敗犯罪迫切的需要。

李成言:國內反腐力度很大,起到了很好的遏制作用,但光有國內的反腐戰場是不夠的,必須要有國際合作,和國外相配合,使得國內的貪官沒有逃走的出路,他可能就會主動坦白甚至斷了貪污的念想。國外第二反腐戰場的追逃追贓、引渡等已經開始了,但還面臨著一些新的問題,阻力也很大。兩個戰場的協調,就是我們下一步要完善的。防止腐敗的反彈也非常重要,尤其是作風的反彈。據我們觀察,這種反彈非常厲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還很嚴重。如果下一步不能解決好這個問題,可能會出現反腐的反復。

竹立家:反腐要進一步鞏固成果、取得根本成效,必須在兩個環節上下功夫:一個是誰來監督,公眾、社會監督,還有要發揮人大的監督平台﹔二是懲處措施,對於違法違紀官員必須要嚴厲懲處。

京華時報記者陳蕎

(責編:申亞欣、劉軍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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