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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立法法都要管住什麼?

2015年03月09日10:16  來源:廣州日報  手機看新聞

  立法法15年來首次修改 草案昨提請人大審議 明確“稅收法定”原則

  作為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的重要議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請大會審議。這是立法法頒布15年來的首次修改,對於完善我國立法體制,提高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

  據新華社電

  何為《立法法》?

  立法是國家的重要政治活動,立法法則是規范國家立法活動的重要法律,這是一部憲法性法律,其法律層級僅次於憲法,是“管法的法”。立法法的位階如此“高在雲端”,實際上卻與你我息息相關。

  市政府突然發布限購房、限購車或者車輛限行的命令,讓你措手不及﹔法規規章相互“打架”,讓你無所適從……這些曾經深刻影響生活的事兒,可能會隨著立法法的修訂而改變。

  修法關鍵詞

  稅收法定

  人大主導

  備案審查

  法律案聽証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

  規范監督司法解釋

  征稅增稅太任性?管!

  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費稅連續多次上漲﹔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涉及夫妻房產分割,一些地方還要加征“夫妻房產加名稅”……類似的任性加稅不勝枚舉,讓我們口袋裡的錢不經意地被“掏走”。征稅如此隨意,如何規范?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稅收”的專屬立法權單列,並規定“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隻能制定法律,即“稅收法定”。草案還新增加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行限購太隨意?管!

  一些地方政府出台車輛限行、住房限購等制度。比如北京市通過市政府通告將機動車限行延續至今,深圳市在去年底突然發布通告對機動車限購。政府維護公益採取一些措施可以理解,但有沒有想過自己是不是有這樣任性的權力?

  草案新增明確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立法“夾帶私貨”?管!

  有好處時爭搶,沒有好處時互相推諉,立法成為政府部門佔有權力資源的方式和分配利益的過程。“部門利益法制化”是近年來立法中突出問題。按照現行做法,大量法律案都是行政部門牽頭起草的,難免“夾帶私貨”“各自打著小算盤”。此類問題如何解決?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提前參與有關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涉及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事項的法律草案,可以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組織起草。

  城管環保沒法依?管!

  城管執法問題在各個城市問題突出,但城管機構及其執法權在法律上長期是“黑戶”。類似的,一些地方在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長期沒有法律支持,自我設權或者無法可依問題突出,這些問題如何解決?

  草案新增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想對立法談意見?行!

  國家制定法律,老百姓隻能從報紙、電視知道法律制定的過程,雖然通過全國人大網站也能發表對法律的意見。立法法能讓大家有機會走進最高立法機關,和立法者面對面談談意見嗎?

  草案新增規定:法律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的,可以召開聽証會,聽取基層和有關群體代表、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有關專家等方面的意見。

  解讀:都要管住啥?

  管“紅頭文件”

  紅頭文件實際上是老百姓對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俗稱,長期以來各級政府紅頭文件確有過多過濫的情況,甚至出現了很多侵蝕立法權的現象。如何將這種權力關進法律的“籠子”,下放立法權給地方成為一種選擇,這也成為此次立法法修正的一大亮點。

  草案提出,把以前僅有49個“較大的市”獨享的地方立法權下放給全國所有282個“設區的市”。而為了防止地方政府在立法過程中的“任性”,即濫用立法權,把本來以紅頭文件實施的行為上升為法規來施行,立法法也作出了兩方面限制:第一,設區市能不能獲得實際的立法權有賴於省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符合標准的地方獲得立法權之后,還要報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后才能生效。第二,立法法修正案明確規定,設區市的立法范圍是有限的,在稅收等政治、經濟、社會管理領域沒有立法權。

  管“神仙打架”

  保險公司被保監局要求簽署價格自律協定,卻違反了發改委的反壟斷規定被處罰﹔城管部門為便民承諾增加路側停車位,交通管理部門卻為疏堵削減路側停車位……法規之間“神仙打架”,是否也曾讓你“躺槍”?

  截至去年9月,我國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43件,行政法規737件,地方性法規85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00多件。有的部門越位立法,有的地方和部門搞保護主義,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既損害了百姓利益,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修改后的立法法擬賦予200多個設區的市立法權,如果民眾發現當地出台的法規與上位法有沖突,制定的規章損害自身權利等,可向人大提出審查建議,不適當的法律法規將予改正或撤銷。

  管“二次立法”

  目前司法解釋經常被詬病為“二次立法”,因此這次立法法修改,對司法解釋也做了約束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並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草案同時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不得作出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

(責編:王斯敏(實習)、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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