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7日電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22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經過近5天公開開庭審理,8月26日13時04分一審庭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濟南中院在其人民網官方微博上詳細播報了庭審情況,並及時全面地公開了5天以來庭審的現場記錄,共計38份。
8月22日庭審現場記錄共10份,全文如下:
【庭審現場1】
被告人:我希望法官能夠合理的公正的來審判,按照我國法律的程序來審判這個問題。
審判長:被告人你的意見本庭已聽明白,法院會依法獨立公正的行使好審判權,依法審判好你的案件。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現在你可以坐下。
審判長:鑒於本案指控的事實較為復雜,法庭將分別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主體身份、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以及本案案發和涉案款物扣押凍結情況這五個方面的案件事實進行調查。
首先就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主體身份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被告人薄熙來,你可以對起訴指控的有關你主體身份的事實進行陳述。如果你對這部分事實沒有異議,也可以不陳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陳述。
被告人:我是具體案件一個一個的講。
審判長:現在第一部分審理你的起訴書指控中涉及你當時擔任的職務的情況。也就是如果起訴涉及的相關職務都是屬實的,你不用發表意見。
被告人:我所擔任的職務都屬實。我的身份沒有問題,檢察機關對於我身份的認定,我相信他們。
審判長:公訴人及辯護人有無訊問、詢問的?
公訴人:被告人對主體身份無異議,我方不再訊問。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
辯護人:沒有發問的。
審判長:下面由公訴人舉証。在舉証前,請對証據的來源以及所要証明的問題作簡要的說明。對於庭前會議中,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証據,可以簡化出示,僅說明証據的名稱和所要証明的事實即可。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是根據大量的証據得出的結論。在法庭審理中,公訴人將按指控犯罪、証明犯罪的要求將証據分組向法庭出示,這些証據均由檢察機關依法取得,在庭前公訴人依法對証據進行了認真地審查,確認合法有效。鑒於庭前會議已經對取証程序的合法性等進行了研究確認,公訴人在出示証據時,將不再對每份証據的取証程序進行詳細地說明,請合議庭准許。
審判長:可以。如果被告人、辯護人對某一份証據收集的合法性存有異議,可以在質証時直接發表意見。公訴人可以舉証。
公訴人:起訴書指控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公訴人首先就薄熙來的身份、職務任職情況,向法庭出示有關薄熙來主體身份方面的証據。審判長,關於被告人主體身份、任職情況的証據向法庭出示完畢。
審判長:被告人薄熙來對公訴人出示的上述証據是否有異議?
被告人:沒有異議。我認為都是客觀真實的。
審判長:辯護人是否有異議?
辯護人:沒有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