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下午,剛剛挂牌的國家衛生與計劃生育委員會院內。
實習生 盧義杰攝
3月18日上午,北京市知春路14號大院內,前一天下午還在辦公大樓前挂著的“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牌子已經被摘下。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將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不再保留衛生部、人口計生委。
中央編辦負責人近日就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回答媒體提問時,就“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哪些考慮”這一問題表示:改革后,地方各級政府需要繼續加強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計劃生育政策,確保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實到位”。
在北京工作的福建籍青年阿杰對新組建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有自己的期待:希望流動人口能真正享受到國家實施的對計劃生育的獎勵措施。他幾經周折,在今年春節前剛辦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以下簡稱“獨生子女証”)。
領了獨生子女証,卻兌現不了獎勵
阿杰和妻子小萬都在北京工作,但兩人的戶口分別落在福建閩清和江蘇金壇,兒子樂樂落戶福建。雖然一家三口已在北京生活多年,但北京、福建和江蘇三地的人口計生委曾分別依據本省(市)規定,拒絕為阿杰夫婦辦理獨生子女証。本報今年1月連續報道此事后,福建省人口計生委承諾協調阿杰的辦証事宜。(詳見本報1月16日《流動人員辦獨生子女証遭遇政策沖突》、1月23日《辦理獨生子女証 各自為政互相打架》)
2月4日上午,中國青年報記者跟隨阿杰和小萬夫婦前往阿杰戶籍所在地的鎮計劃生育服務所辦理獨生子女証。但讓阿杰夫婦沒有想到的是,當工作人員得知小萬是城鎮戶籍之后,馬上收回了即將當場發放的1000元獨生子女領証獎勵費。
“你是農村戶口,但你老婆是城市戶口,根據我們福建省的規定,應該由單位發放。”工作人員告訴阿杰。
原來,《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7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一半﹔雙方均屬非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勵費從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支付。
於是,阿杰夫婦隻好在春節后帶著獨生子女証回北京找單位領取。但阿杰所在單位負責發放計劃生育獎勵的工作人員告訴他:你的這筆獎勵不在這兒領。
工作人員的判斷有法可依:《北京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規定》關於“獎勵”的部分僅提及:“為本市外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証明》,落實計劃生育獎勵政策”。這一2006年實施的規定未將外地來京流動人口的獨生子女獎勵包括在內。
戲劇性的是,這名工作人員也沒法領取自己的那份獨生子女獎勵。她笑著對阿杰說,她是吉林戶籍,丈夫是北京戶籍,所以,每月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隻能領到丈夫的那部分。“如果你知道在哪裡能領,也請告訴我一聲。”
關於流動人口獨生子女獎勵“兌現難”的現象,早在2004年即有媒體報道過。記者了解到,同樣是流動人口,省內流動、跨省流動的情況仍有不同。戶籍在福建的何女士告訴記者,她的丈夫是外省戶籍,夫婦倆在福建上班,“但是,我們每個月都能在工作單位領到獨生子女費。”
“既然是獎勵,就大大方方地發嘛。為了每個月幾元錢,搞得別別扭扭的,讓人有點懷疑獎勵的‘誠意’。”在阿杰看來,這種領取獨生子女獎勵的“差別待遇”不太合理——為什麼城鎮戶籍一個樣、農村戶籍一個樣?省內流動一個樣,跨省流動又一個樣?
事實上,獨生子女証背后的獎勵並非1000元這麼簡單。北京、福建、江蘇等多省人口計生法規均明確,持有獨生子女証可在退休、經營、子女教育等情形享受一系列優惠。此間涉及的部門不止人口計生一家,所需財政支出也不止一次。
流動人口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經費該如何出
阿杰希望領取的獨生子女獎勵,其經費究竟是怎麼來的呢?
按照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人口計生委2012年發布的《關於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投入保障機制的意見》,“計劃生育法定獎勵的獨生子女領証、自願放棄再生育、二女絕育獎勵費”的構成是,“按省財政、市、縣15%、15%、70%的比例進行分擔。”
這意味著,縣級財政成為這筆獎勵經費的主要來源。
記者查閱29個省(區、市)的人口計生法規發現,這種“分級負擔”的方式在多省有所體現,但各級比例略有不同。部分省份還作出了區分性規定,比如,某自治區對計劃生育工作先進縣的獎勵金,其自治區、市、縣財政負擔比例是5:2:3,而計生工作薄弱縣為3:3:4。
四川省的一名人口計生干部曾撰文披露,該省某地級市2006年應由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經費支付的領証獨生子女共36.7萬余人,年需獎勵扶助經費約2202萬元,其中省負擔183.5萬元,市級負擔367萬元,縣級負擔1651.5萬元。“也就是說,最終還是要依靠縣級財政來兌現大部分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這對西部經濟不發達的市、縣來說,確實是非常沉重的負擔。”
關於工作經費,一些省份的規定還提出“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其實,流動人口獎勵經費支出中不包括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經費。”北京市的一位計生干部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該經費包括的是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的計生技術服務費用等,“因為按規定,獨生子女費應回戶籍地領取。”
她告訴記者,她所在的區2012年流動人口獎勵經費支出達100余萬元,每年12月申報下一年度預算,其依據是前三年獎勵經費支出的平均增長情況。預算通過后將陸續分次撥發。
她強調,這筆預算並不是根據具體人數來申報的。一方面的原因是,流動人口流動性較強,難以估計具體數量“下一秒有多少”。因此,預算依增長幅度制定有一定的科學性。
“對於管理者而言,不是舍不得給這筆獎勵,而是希望發放到的每一個人都是應該享受到獎勵的人。”這位計生干部坦言,與此同時,各地經濟因素也影響著計生服務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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