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旭熙畫
“每個月就5元錢,現在能買啥?每次還大老遠跑來領!”家住北京市西郊的張女士每年年底都要到其戶籍所在地的東城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而來回路程費用和花費的時間讓這樣的獎勵數額更顯“寒酸”,張女士表示,“要麼提高獎勵標准,要麼干脆取消”。
“每月5元”成為普選標准
記者調查發現,對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標准國家沒有統一的規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7條規定:“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第29條規定:“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獎勵標准雖然由各地自行制定,但每月10元成為比較一致的選擇。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天津、吉林、黑龍江、河北、廣東等省(直轄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標准與北京基本一致。由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由雙方工作單位共同負擔,所以獎勵就成為“每月5元”。
獎勵標准太低,難以實現“利益導向”
據中國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劉中一博士介紹,對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了,1982年,我國將“實行計劃生育”確定為基本國策。從那時到現在,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標准確實“變化不大”。他向記者表示,由於30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很快,社會上很多人早就提出應當對獎勵標准進行調整,否則根本達不到獎勵的目的。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目的是“利益導向”。劉中一介紹說,國家出台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規定,意在鼓勵群眾更加自覺地履行計劃生育義務。但根據劉中一的調查研究,這種“利益導向”並沒有起到“想要起到”的作用。“基層普遍反映,在惠民政策廣泛實施的背景下,計生獎勵政策沒有做到在原有標准上‘水漲船高’,原有的政策激勵作用日益弱化。有群眾曾戲言‘區區幾個小錢,是阻擋不了生育願望的’。”湖南省新田縣人口計生委一位工作人員就曾這樣表示。
提高獎勵標准,財政有困難
既然公眾普遍反映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太低,那麼是不是應該大幅提高這一標准?
劉中一介紹說,有的省份已經對此進行了調整,如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按月各給予夫妻雙方不低於5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有的省份則在探索採取一次性獎勵的辦法,如遼寧省就規定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提高獎勵標准不是簡單的事,因為這涉及到當地的財政負擔。”劉中一說,“每人增加的獎勵數額看似不多,但累加起來則是一個龐大數字,提高標准對當地財政而言是一個巨大考驗。”
其實,一次性獎勵也存在類似問題,因為這只是把本來“分期付款”的錢一次性拿出來,雖然一次性獎勵省去了多次領取的“麻煩”,但可能存在更多的難題,比如誰來給付獎勵,領取獎勵以后又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如何處理,等等。
有規定不執行,源於懲罰措施失之於軟
獎勵費負擔問題,似乎也不難解決。記者看到,也有地方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工作單位負擔獎勵費,如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這樣政府財政負擔不就減輕了嗎?對此,劉中一表示,這隻能解決城鎮居民中有工作單位的人員,而且即使有工作單位的,很多工作單位特別是外企、民企並不執行,也就是說,這些費用仍需由當地財政負擔。
為什麼企業敢於不執行上述規定?劉中一認為,雖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隻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但是由於該法以及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沒有規定相應的懲罰措施,而且即使有相應措施,力度也很“軟”,所以落實上述獎勵規定有很大難度。比如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3條規定:“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在該條規定中,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何督促落實,似乎也沒有約束力更強的舉措或辦法。
“不是獎勵標准該不該提高的問題”
目前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陷入了進退失據的尷尬局面,那麼是不是應該完善相關規定,既適當提高獎勵,又加強相關單位負擔獎勵的保障力度?劉中一坦言,完善相關規定是可以的,但按照目前的生活水平,即使大幅度提高標准,也難以達到讓人改變生育願望的程度。“現在,不是簡單的獎勵標准該不該提高的問題。”他表示,也正是因為很多人都認為“提高了也沒用”,所以很多地方對這一標准也就沒作及時的調整。
劉中一提出,我國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已經規定了多項舉措,如社會保障、發展經濟等方面的優惠等,目前應當建立、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體系,包括推進獎勵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探索建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等有利於穩定低生育水平的獎勵優惠政策;在實行低保、教育、救助等普惠政策中,建立對計劃生育家庭的優先優惠政策,等等。如2012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那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是不是可以取消?劉中一最后表示:“雖然聊勝於無,但最起碼體現了一種導向。”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