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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清理反腐法外之地 反腐将进入“不能腐”【5】

2014年10月21日03:29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四中全会清理反腐法外之地 反腐将进入“不能腐”

  “制定从政道德法律约束公务人员”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马怀德表示,一些监督约束权力运行方面的立法应提上日程

  - 对话

  应立法监督约束权力运行

  新京报:四中全会会成为反腐从治标转向治本的转折点吗?

  马怀德: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有四个新特点:一是加大查处腐败案件力度,初步形成不敢腐局面;二是从转变作风入手,注重从源头防腐;三是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将过去一些成熟的制度措施,上升为法规规章,增强其权威性;四是注重制度改革创新,比如巡视制度方面的改革,中央巡视组组长一次一授权;纪检体制的改革,“两个‘上’为主”,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四中全会后,会继续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方向和原则,一方面保持反腐的高压态势,一方面注重制度建设,走向法治防腐反腐。

  新京报:四中全会会对下一步的反腐带来哪些影响?

  马怀德:“依法治国”强调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因此,应该加快完善反腐败法律法规体系,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以适应反腐形势新要求。比如《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目前,监察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三中全会确定了“两个‘上’为主”的改革方向,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那么“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条款,就应该相应修改。

  此外,三中全会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因此,一些立法特别是监督约束权力运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应该提上日程。比如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包括立法公开、司法公开、党务公开等内容,所以应该将其上升为《信息公开法》,扩大适用范围,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重大决策程序条例》、《行政问责法》,以及规范官员个人事项申报的申报公开方面的法规,都是对权力运行加以制约和监督的基础性法律,应该纳入立法规划,真正实现权力、机构、职能、责任、程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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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潘婧瑶、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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