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3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手续作了规定;规定了普通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的条件和程序;规定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的条件和程序;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规定;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通签证(以下简称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对需要外国人周知的事项,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申请的场所公示。
第四条 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中可以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留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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