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六条 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就签证受理与审发、签证费用等签有协议的,按有关协议执行。
第五十七条 居住在中国毗邻国家陆地边境接壤地区的外国人,入出中国国境以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两国之间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经外交部批准,驻外签证机关可以委托当地有关机构承担外国人签证申请的接件、录入、咨询等服务性事务。
第五十九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证件的签发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签证的式样由外交部会同公安部规定。停留居留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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