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29日20:02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字號
第七章 估值和費用
第三十九條 受托機構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証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等規定,對養老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和估值。
當月發生的委托投資資金劃入、劃出和投資收益分配,以上月最后一個交易日的估值結果作為核算依據。
第四十條 托管機構提取的托管費年費率不高於托管養老基金資產淨值的0.05%。
第四十一條 投資管理機構提取的投資管理費年費率不高於投資管理養老基金資產淨值的0.5%。
受托機構應當在投資管理合同中規定對投資管理機構的績效考核措施。
第四十二條 根據養老基金管理情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適時對托管費、投資管理費率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 受托機構按照養老基金年度淨收益的1%提取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養老基金資產淨值5%時可不再提取,專項用於彌補養老基金投資發生的虧損。
風險准備金與本金一起投資運營,單獨記賬,歸委托人所有。
第八章 報告制度
第四十四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報告養老基金投資運營的情況,保証報告內容沒有虛假、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五條 受托機構的信息披露和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養老基金資產、收益等財務狀況﹔
(二)每季度一次提交養老基金財務會計報告、投資資產、收益等情況報告﹔
(三)向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報送養老基金資產年度審計報告﹔
(四)養老基金發生重大事件,立即報告委托人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並編制臨時報告書,經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條 托管機構應當按照托管合同和受托機構的要求,向受托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托管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托管機構應當對投資管理機構編制報告的有關內容進行復核,並根據需要出具復核意見。
第四十七條 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投資管理合同及受托機構的要求,向受托機構提交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月度報告、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如發生特殊情況,還應當提供臨時報告或者進行重大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條 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提交養老基金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受托機構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一)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
(四)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報告事項。
第五十條 受托機構應當將委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資管理合同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依法對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及相關主體開展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實施監管。
人民銀行、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對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相關部門在監督過程中應加強溝通與信息共享。
第五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開展調查或檢查應當至少由兩人共同進行,並出示有效証件,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法履行職責,秉公執法,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在調查或者檢查時知悉的商業秘密﹔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三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和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或者銷毀相關証據材料。
第五十四條 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管理運營養老基金資產,其他為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准則和行業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五條 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五十六條 養老基金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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