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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問《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3】

2015年06月03日16:16  來源:人民網-時政頻道  手機看新聞  字號

    七問:事業領導干部任期多長,怎麼退出?

    首次明確“任期制” 同一崗位任職不得超過10年

    《規定》第四章明確,“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具體的規定為:每個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十年。

    “此前,我國對黨政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有著較為明確的規定,但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要求相對模糊。”竹立家說。

    在分析新規這一條款的必要性時,竹立家指出,目前一些事業單位,特別是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的領導人員,長期任職現象普遍,干部交流不足,晉升渠道僵化,這導致了一些事業單位內部官僚化嚴重,進一步加劇事業單位的行政化色彩。

    汪玉凱教授則指出,任期制和退出機制都在解決領導人員能上不能下這個難題,“目的都是激活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這盤棋”。之前,地方改革已做過相關探索,不過各地制定的任期年限不 一,免職條件也各有不同,“中央出台的方案則是明確了一個尺子,全國一盤棋”。

    八問:怎麼評價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業績?

    加強考核力度 擴大員工評價權重

    《規定》重點明確了考核評價,並要求積極推進分類考核,注意改進考核方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過去,事業單位內部也有相關考核,但部分走過場,考核結果無用處,這些現象普遍存在。”在竹立家看來,此次新規對於考核不合格的免職規定,措施明確且嚴厲,但是,考核規定的效果還需看執行力度。

    竹立家說,這份規定中的考核評價要求能否真正在事業單位生效,還需看考核科學化、客觀化的程度,“考核不能領導說了算,應該擴大員工評價的權重。”

    九問:事業單位領導干不好怎麼辦?

    明確監督約束和免職、辭職制度

    根據《規定》,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此外,《規定》明確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免職、辭職制度。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相較於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一直以來,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監管約束,缺乏較為明確詳細的規章制度,監督機制較為鬆懈。”竹立家說,這份新規中對於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監督約束的相關規定,可謂是近年來比較全面的一次。

    在竹立家看來,包括選人用人、職業操守、廉潔自律、個人事項報告等,這些監督事項的提出,其實也是進一步明確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和考核的具體標准。

    十問:《規定》出台有何深遠意義?

    事業單位改革的“催化劑”

    汪玉凱教授指出,跟領導人員有關的人事制度改革,是一切改革最關鍵的環節之一。在今年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節點,《規定》出台,相當於注入了“催化劑”,有助於解決去行政化等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題。

    人民日報評論文章指出,事業單位涉及民生方方面面,關乎人民幸福安康,關乎黨的執政形象。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結合地方和行業實際,以《管理規定》為基本依據,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和規范,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工作,為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提供堅強組織保証。

     (綜合自人民日報、新京報、北京青年報、中國新聞網)

(責編: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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