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為何不停止收費?
“如不採用統貸統還,實難為繼,將加大公路建設債務風險”
原京石高速河北段,本該於11月22日到期停止收費,但人們卻隻能享受40天的免費。年底,“新京石高速”將“披甲上陣”,並重新獲得了22年的收費權。
同樣的情況還發生在山東,山東交通部門日前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條(段)高速公路將繼續收費。
這些引發了社會上強烈質疑:有人說,如此這般豈不成了“無限循環”,公路收費啥時有個頭?
在交通部門給出的說法中,高速公路實行“統貸統還”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對此王偉解釋說,隨著我國公路建設逐步向中西部地區、山區延伸,工程造價和建設成本大幅攀升,按照現有收費期限和通行費標准計算,大多難以收回投資和償還債務,導致公路籌融資能力明顯下降。如不採用統貸統還,實難為繼,將加大公路建設的債務風險,也影響欠發達地區的公路建設。
“統貸統還符合網絡性基礎設施的特性,並不是收費高速公路所獨有。像電網、鐵路網、通信網等實質上都是一種統貸統還的模式,實行統一的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李彥武說。
趙瑛峰認為,道理上可以這麼解釋,但法理上說不通。當初設定收費期限,相當於公路部門與公眾簽訂了合同。依據《合同法》不符合法定條件就不得變更,否則就是違約。即使要變更,也要雙方同意,起碼要經過征求意見、聽証等程序,而不能交通部門一句話說變就變。
此外《公路法》也規定,收費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由有關交通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約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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