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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發文:父母虐待孩子可永久剝奪監護權【4】

2014年12月24日07:5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四部門發文:父母虐待孩子可永久剝奪監護權

背景

去年5月全國啟動未成年人保護試點

去年5月,民政部在全國20個地區啟動了未成年人社會保護試點,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制度。試點的重點在於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護的預防監測、發現報告、幫扶干預、聯動反應機制,推動建立“以家庭監護為基礎、社會監督為保障、國家監護為補充”的監護制度。

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司長張世峰昨天表示,目前在全國共有98個國家級試點地區、105個省級試點地區。試點工作成效明顯。

“在試點中我們發現,很多父母認為,打罵孩子是父母的權利。”張士峰說,特別是當出現侵害行為,民政部門一家無法解決監管問題,就起不到威懾的作用。《意見》的出台,將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

7種侵害行為可撤銷監護權

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

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等情形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監護人凡具有上述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四類人員和單位可申請撤銷監護權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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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趙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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