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撤銷監護人資格堅持慎重原則
“《意見》堅持了撤銷監護人資格極為慎重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研究室主任胡雲騰介紹,考慮到這項規定與傳統觀念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這項制度必須要審慎行使,“確實需要依法剝奪的才依法剝奪,同時對那些進行批評教育、處罰以后能夠改正的,能夠再次履行監護人職責的,在一年內根據他的申請依法可以恢復監護人資格。”
胡雲騰說,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盡量減少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數量,盡可能地維護親情,促使未成年人回歸家庭。他表示,規定上述可剝奪監護權的情形時,相關部門也秉承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一切要從未成年人的權益考慮,“我們的工作宗旨是:一切為了孩子、為了孩子的一切、為了一切的孩子。”
釋疑
撤銷監護權后是否可以再恢復?
一年內可申請恢復監護權
《意見》明確,父母等監護人被撤銷監護權后,可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並應當提交相關証據。
人民法院應當征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並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願、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並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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