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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發文:父母虐待孩子可永久剝奪監護權【3】

2014年12月24日07:5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四部門發文:父母虐待孩子可永久剝奪監護權

何種情形可永久剝奪監護資格?

虐待未成年人6個月以上

雖然《意見》明確監護人被判撤銷監護權一年內,可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但同時也指出,申請人如果有“性侵害、出賣未成年人的﹔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並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后果的﹔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等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誰有資格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

4類人員單位可提起訴訟

《意見》首次明確了訴訟主體資格、証據材料提供以及管轄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列舉了四類人員和單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在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時,申請人應向法院提交相關証據。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法院受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

受害未成年人應由誰來照顧?

無合適監護人由民政監護

根據《意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臨時監護責任。臨時監護期間,民政部門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在對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時,還要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但這種臨時監護不超過一年。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近親屬也可申請照料未成年人,但須經公安機關向當地村居委會確認其身份。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須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同意。

當原監護人被法院正式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未成年人由誰來監護則需要重新安排。根據《意見》,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可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在符合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為其指定監護人,指定將尊重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願等。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法院會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送養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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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婧瑤、趙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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