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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規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

2014年12月17日15:11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2月17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証券交易所、深圳証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以下簡稱股權轉讓所得),應依法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為做好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國家稅務總局近年來曾先后下發了《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和《關於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經過各級稅務機關的共同努力,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水平顯著提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連年大幅增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得到了較好發揮。

隨著時間推移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涌現,交易內容日趨豐富多樣,新的涉稅訴求不斷提出,上述兩個文件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征管工作的需要,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的訴求頗為強烈。基於此,在充分調研論証和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主要是規范股權轉讓過程中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延續原有規定主要框架的基礎上,就股權轉讓范圍、股權轉讓雙方及被投資企業的權利義務、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確認、納稅時點、稅務機關征收管理、服務規范等問題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使相關規定更為科學和全面。《辦法》的發布,既能有效解決當前困擾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納難題,還因進一步增強了政策的確定性、可操作性,從而大大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和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為我國個人股權投資行為的健康發展和規范運行提供了更為良好的稅收環境。

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還指出,《辦法》還就加強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間協作、建立鏈條式動態管理機制、各稅種協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稅收管理要求。這必將對指導各級稅務機關進一步明確管理思路、把握管理重點,不斷提升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水平起到積極作用,從而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對股權轉讓所得高收入個人的收入調節作用。

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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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韓宇(實習生)、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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