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呼格吉勒圖案再審,並被宣告無罪的消息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從18年前的殺人惡魔到今日的沉冤昭雪,該案件成為十八大以來被糾正的一起極具社會影響力的重大冤假錯案。
今天,正哥哥為您梳理黨的十八大以來被糾正的23起重大冤假錯案,並希望透過這些案件的背后,探討如何避免冤錯悲劇的再次發生。
——梳理重大冤假錯案的類型變化
糾錯由“真凶再現型”“亡者歸來型”轉為“証據不足型”
在公眾的印象中,典型的冤假錯案,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由於“真凶再現”或者“亡者歸來”而真相大白。但是十八大以來糾正的冤假錯案中,大多數是因為“証據不足”,如徐輝案、念斌案。2014年糾正的12起重大冤假錯案中,僅有2起是因為出現了真凶。
糾正的冤假錯案在類型上由“真凶再現型”“亡者歸來型”轉變為“証據不足型”,說明了什麼?
“司法機關在司法理念上有了重大轉變。”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看來,“真凶再現型”和“亡者歸來型”冤假錯案不難糾正,因為真相顯而易見﹔而現在糾正“証據不足型”冤假錯案,卻壓力重重。“人民法院敢於糾正這些冤假錯案,說明其在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無罪推定、疑罪從無、証據裁判等理念方面有了長足的進步。這是一個非常可喜的變化。”
這一變化來得並不容易。上世紀50年代中期,對“無罪推定”原則曾出現過三次大的爭鳴。1979年刑事訴訟法施行時,對“無罪推定”原則沒有規定,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才確立該原則,並規定:“証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証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保留了這些條款。
然而,法律規定要真正落實並不容易,迫於觀念上、體制機制上的原因,一段時間以來,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疑罪從挂的現象時有發生。對疑案,司法機關常常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認為,“‘留有余地’的判決是冤假錯案之源。這些判決通常是面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被害方要求定罪的壓力,法院採取的折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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