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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來中紀委已將11名省部級官員移送司法【2】

2014年05月12日08:34    來源:人民網-時政頻道    手機看新聞

10人涉嫌受賄 親屬成收受巨額財物“橋梁”

依照中紀委的公開通報,除因玩忽職守下馬的童名謙外,其余10名官員的行為均涉嫌受賄。中紀委並未在通報中公布這些官員涉嫌受賄的數額,但無一例外全部都有“收受巨額財物/賄賂”的情形。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是受賄罪。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被處以死刑。

由於位高權重,涉案的省部級官員受賄數額普遍較高。從近年來的情況看,高官受賄數額常以百萬甚至千萬計。據媒體公開報道,2010年被判刑的省部級官員每人的受賄金額均超過了500萬元,最終換來的是死緩或無期徒刑。

這10名涉嫌受賄的官員中,倪發科、郭永祥、王素毅、李達球、季建業、陳柏槐6人都有利用親屬收受巨額財物的行為。親屬已經成為向高官輸送財物、請托事項的常見渠道。

“官員自己收受財物容易被發現,但由親屬收受財物比自己直接收的罪惡感弱一些,有一種‘我沒受賄,心安理得’的自我安慰。”杜治洲說。

利用親屬收受錢財的操作過程卻“略有不同”。記者注意到,在通報湖北省政協原副主席陳柏槐涉嫌違法的情節時,中紀委使用的是“本人或伙同其親屬收受巨額財物”。而倪發科等5人則是“本人或通過其親屬收受巨額財物”。

“通過”和“伙同”有哪些區別?杜治洲告訴記者,“通過”親屬收受巨額財物,通常是自己不直接參與,而由親屬代收﹔而“伙同”則是官員自己親自參與收受的過程。從本質上,這二者是相同的,都是赤裸裸的權錢交易,都是嚴重的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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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賈玥、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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