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2日電 今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人民網官方微博發布了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判決書全文。判決書約5萬字,全文如下(據判決書圖片版轉換成文字):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3)濟刑二初字第8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薄熙來,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曾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中共重慶市委書記、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終止代表資格),戶籍地北京市東城區新開路胡同71號,住重慶市渝中區中山四路36號中共重慶市委3號樓,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公安部秦城監獄。
辮護人李貴方、王兆峰,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以魯濟檢公二刑訴[201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於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於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8月14日召開庭前會議,8月22日至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派副檢察長楊增勝、檢察員郭一星、盛文、代理檢察員杜曉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李貴方、王兆峰,証人徐明、王正剛、王立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1999年至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2000年至2012年,薄熙來單獨或者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另案處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另案處理)、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另案處理)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790587元。具體如下:
(一)2000年至2002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的請托,為該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以下簡稱大連駐深辦)從而利用該辦事處在深圳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提供幫助,並為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提供幫助。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來在沈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413830元)﹔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元(折合人民幣645 616元)。
(二)1999年到2006年,被告人薄熙來利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實德集團董事長徐明的請托,為該公司收購大連萬達足球俱樂部、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大連雙島灣石化項目、列入商務部原油成品油非國營貿易進口經營備案企業名單等事宜提供幫助。2001年至2012年,薄熙來通過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先后多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681141元。
l、2001年7月9日,薄谷開來用其收受徐明給予的購房資金,以歐元2 318 604.7元(折合人民幣16 249 709元)購買了位於法國尼斯地區戛納市鬆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2002年8月,薄谷開來在沈陽市家中將收受徐明出資在法國購買別墅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
2、2004年至2012年,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機票費用人民幣3 207 842元、住宿費用人民幣148 424元、旅行費用美元102241元(折合人民幣654 056元)﹔2008年7月,薄瓜瓜收受徐明購買的“賽格威”(SEGWAY)牌電動平衡車一輛,價值人民幣85 710元﹔2011年11月,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償還信用卡欠款所支付的人民幣335400元。薄谷開來和薄瓜瓜收受的上述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431432元,薄谷開來將徐明出資提供上述資助事宜告知了被告人薄熙來。
二、貪污罪
2000年,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承建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直接負責,由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另案處理)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給大連市人民政府。王正剛遂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項,薄熙來表示考慮一下再說。一周后,王正剛再次向薄熙來匯報,提出該500萬元在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道,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當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並讓王正剛跟薄谷開來商議處理。幾天后,王正剛到沈陽市薄熙來家中,與薄谷開來議定將該500萬元轉至薄谷開來指定的北京市昂道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供薄熙來家庭使用。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轉入趙東平安排的賬戶及其律師事務所賬戶,由趙東平代為保管。薄谷開來將該500萬元已交趙東平保管一事告知了薄熙來。
三、濫用職權罪
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以下簡稱“11·15”案件)進行匯報和揭發后,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王立軍(已判刑)叛逃前后,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薄熙來聽取了王立軍關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匯報,1月29日,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王立軍耳光並摔碎茶杯,以此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的態度。同日,薄熙來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同意由時任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吳文康,對根據王立軍授意以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殺人案的重慶市公安局“11·15”案件承辦人王智(已判刑)、王鵬飛(已判刑)進行調查。此后,按照薄熙來的要求,重慶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大第一次會議主席團會議取消了王鵬飛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候選人提名。
2月1日下午,被告人薄熙來違反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須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的組織程序,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於次日宣布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次日凌晨,被告人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証明的意見。當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助重慶有關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的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証明。2月8日,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和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公訴機關就起訴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物証照片。書証、証人証言、電子數據及被告人供述等証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貪污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薄熙來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均提出以下辯解和辯護意見:
1、薄熙來有關收受唐肖林賄賂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兩份自書材料系在辦案人員施加的不正當壓力和誘導下違心所寫,該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后與此相關的供述和親筆供詞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証據,應當予以排除﹔或者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証據,應當不予採信。
2、証人薄谷開來有精神障礙,其作証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証言均形成於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可能是在某種特殊的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影響其証言的真實性。
3、不能排除証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因被刑事追訴或者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害沖突而推卸責任的可能性,其証言的真實性存在疑問。
4、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唐肖林謀利的事項,均系薄熙來依法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相關工作的職務行為,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並不知情,並非為唐肖林個人謀利﹔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實德集團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均系薄熙來出於支持地方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薄熙來當時未與唐肖林、徐明二人約定事后給予其好處,故不能認定薄熙來為收受賄略而為他人謀取利益。
5、証人唐肖林關於其三次給予薄熙來錢款的証言與其他証據存在矛盾,不應採信,薄熙來亦否認曾收受唐肖林錢款,起訴指控的該起受賄事實難以認定。
6、証人薄谷開來關於自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証言不可信。
7、証人徐明與薄谷開來証言中關於二人與薄熙來共同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情節的具體描述存在矛盾﹔徐明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一事保密的証言系孤証,且徐明所稱當時持有商務部車証一事無在卷証據支持﹔薄熙來當庭否認上述情節。且其對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系、面積、價值等全部細節均不知曉,不能認定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
8、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以及購買電動平衡車、歸還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
9、薄熙來沒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亦未參與實施任何侵吞公款行為,其不構成貪污罪。
10、証人王正剛的証言與在案其他証人証言、書証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証明王正剛確實向薄熙來請示過涉案款項的處理,不應作為定案根據。
11、薄熙來並未要求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只是讓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也不知道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
12、認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的証據不足。
13、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系因誤判王立軍基於個人目的誣陷薄谷開來殺人,在情緒失控下對王立軍發泄怒氣,並非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薄熙來只是同意吳文康找王智、王鵬飛二人正常談話,並沒有同意吳文康對二人非法調查﹔薄熙來同意取消王鵬飛副區長候選人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屬於調整王立軍作為副市長的職務分工,且系集體決策,雖然違反組織程序,但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系因王立軍扳逃事件突發,相關人員於深夜到其家中匯報此事的情況下所發生,不能認定為薄熙來有意縱容﹔薄熙來並不知道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証明是虛假的﹔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系為引導和管控輿論﹔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王立軍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軍叛逃的主要責任不在薄熙來,薄熙來的行為與起訴指控的濫用職權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除上述意見外,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還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l、薄熙來與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於幼軍之間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其批請於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且是為大連國際公司和大連駐深辦建設“大連大廈”謀取正當利益,薄熙來的該行為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
2、公訴機關出示的証明楓丹·聖喬治別墅購買過程的書証均來自於境外,未經公証、認証手續,也無相關司法協助文件,書証的來源不明,且均系復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現有証據也不能証明徐明提供的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且不能証明別墅產權屬於薄谷開來。
3、公訴機關出示的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部分証據存在瑕疵,數額計算有誤。
4、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屬於民事墊付行為。
5、認定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的數額,應當按照實際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戶的外幣數額並以國家外匯牌價折算。
6、指控的貪污事實發生時,薄熙來系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一職,不能直接決定、支配大連市的財務事務,故其不具有貪污的職務便利。
7、涉案人民幣500萬元在流轉過程中,有150萬元被李石生挪用,並未進入趙東平賬戶,另有32萬余元用於繳稅,起訴指控趙東平收到500萬元並按500萬元追贓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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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情況:
【受賄】
【貪污】
【濫用職權】
【關於辯解和辯護意見】
一審庭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