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貪污事實
2000年,在被告人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了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造工程。該工程由薄熙來負責,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王正剛具體承辦。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如何處理該款項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薄熙來請示,薄熙來未明確表態。不久之后,王正剛再次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並提出大連市有關領導及相關部門均不知曉該款,可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即將此事通過電話告知薄谷開來,讓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處理。薄谷開來與王正剛商定,將該款轉至與薄谷開來關系密切的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處。后薄谷開來安排趙東平與王正剛辦理轉款事宜,並讓趙東平為其代管。為掩人耳目,王正剛要求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承攬該改造工程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藝聲視聽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聲視聽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項陸續匯至趙東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賬戶和昂道律師事務所賬戶。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証、質証,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証據証實:
1、証人王正剛的証言証明:2000年8、9月,按照薄熙來的指示,其具體承辦上級單位的涉密場所改造工程。2002年3、4月份工程完工結算后,上級單位要撥付給大連市政府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其便向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請示如何處理該款,薄熙來當時說沒有想好,先考慮考慮再說。一周后,其感覺薄熙來第一次沒有明確提出處理意見,就產生了一個想法,想試探一下薄熙來是不是對這個錢還有其他想法,同時也是為感謝薄熙來的提拔重用,其便向薄熙來提出,該工程賬目已經處理完,這500萬元來自上級單位,大連市沒有其他人知情,很安全,薄瓜瓜在國外讀書,薄谷開來陪讀,開銷很大,不如找一家公司以咨詢費的名義把這筆錢轉出來,留給薄熙來貼補家用。薄熙來表示同意並當即給薄谷開來打電話說:“上級單位要轉來一筆500萬元的工程費用,正剛出了個主意,留給你用,你看怎麼處理,等你回來后我讓正剛找你”。后其得知薄谷開來回到沈陽,即到薄熙來家告訴薄谷開來,上級單位撥給大連市工程款500萬元,大連市其他人員均不知曉,其已經向薄熙來匯報留給薄家貼補家用,並向薄谷開來提出可找一家咨詢公司分筆提出。薄谷開來聽后很平靜地說,咨詢公司就不用找了,直接找昂道律師事務所主任趙東平商量如何處理即可。后其按照與趙東平商定的辦法,告知上級單位將500萬元匯至具體負責施工的藝聲視聽公司賬戶,又讓趙東平與藝聲視聽公司經理嚴志耕商量具體轉款事宜。2005年上半年,嚴志耕打電話對其說500萬元已全部轉給了趙東平。
2、証人薄谷開來的証言証明:薄熙來任遼寧省省長期間,有一天對其說,王正剛要給其一筆錢,數額挺大,讓其與王正剛直接商談。后王正剛來到其沈陽的家中,說他負責的一項工程余出人民幣500萬元,薄熙來讓把這筆錢給其。其便讓王正剛與趙東平商量如何辦理。隨后其通知趙東平代為接收保管該款,並告訴薄熙來王正剛給的錢已經收下,由趙東平保管。
3、証人趙東平的証言証明:其與薄熙來系同學關系。昂道律師事務所是由薄谷開來開辦的北京市開來律師事務所改制而來,其任該所主任。經薄谷開來介紹其認識了王正剛。2002年3、4月份的一天,薄谷開來讓其代為保管一筆錢,並讓其與王正剛聯系具體轉款事宜。王正剛對其說薄熙來對他有恩,他的朋友嚴志耕有一筆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要給薄熙來補貼家用,先轉入其律師事務所賬戶。王正剛讓其與嚴志耕聯系。為安全起見,其讓嚴志耕先將部分款項匯至其同學李石生的公司賬戶。2002年5月23日至2005年3月17日,嚴志耕分六次向李石生名下的北京鑒知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知公司)和北京山河世紀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河世紀公司)匯款4483602元,分四次向昂道律師事務所匯款516398元,共計500萬元整。李石生用轉賬支票和現金將收到的款項全部轉交於其。其收到全部款項后告知了薄谷開來。
4、証人嚴志耕的証言証明:藝聲視聽公司、大連市藝聲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聲電子公司)、大連天創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創電子公司)均是其個人出資、經營的企業。20以年3月,藝聲視聽公司承攬了上級單位涉密場所的改造工程。工程款結算后,上級單位於2002年4月又向該公司匯入人民幣500萬元。按照王正剛的安排,其與趙東平商議后,自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通過其個人及藝聲視聽公司、藝聲電子公司、天創電子公司的賬戶將500萬元陸續轉給了趙東平指定的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和昂道律師事務所賬戶。事后,王正剛叮囑其不要對別人亂講。
5、証人李石生的親筆証詞証明:2002年4、5月份,趙東平提出要將人民幣500萬元暫存於其公司的賬戶。之后,名下的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陸續收到共計4483602元。后其與趙東平全部結清。
6、証人程岩(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規劃處副處長)的証言証明:2000年,王正剛局長根據薄熙來的指示領受了一項上級單位的裝修工程任務,王正剛指派其負責施工管理。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上級單位舉辦答謝宴會,其與王正剛一起去了上級單位,回來時王正剛說省裡有事要去沈陽,其一人回了大連。
7、証人李永金(時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的証言証明:薄熙來自大連市調走后的一天,王正剛向其匯報,過去薄熙來曾安排其承擔過上級單位涉密場所的一項裝修工程,現在工程開工,需要財政撥款。因是涉密工程,其未再多問,即同意撥款。工程完工后,上級單位沒有返還給大連市任何工程款。
8、中國建設銀行匯款憑証及相關情況說明等書証証明:2002年4月8日,上級單位向藝聲視聽公司匯款人民幣500萬元。
9、大連銀行保稅區支行、中國光大銀行丹東分行營業部、中國光大銀行北京德勝門支行、中國農業銀行大連白山路分理處及大連西安路分理處、中國銀行北京亮馬河大廈支行、深圳發展銀行大連開發區支行、北京市商業銀行北辰路支行電匯憑証、匯劃業務記賬憑証、進賬單、對賬單等書証証明:2002年5月23日至2002年12月26日,嚴志耕、藝聲視聽公司、藝聲電子公司共向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匯款人民幣4483602元。2002年12月27日至2005年3月17日,昂道律師事務所共收到藝聲電子公司、天創電子公司匯款人民幣516398元。
10、被告人薄熙來在親筆供詞中供述:“2002年上半年,王正剛到我沈陽的辦公室,講工程已做完,上邊又撥來500萬元,但因大連市財政已經結算完,該給裝修公司的錢已經付完了,建議把這500萬元補貼正在國外讀書和陪讀的谷開來母子,我拒絕了他。幾天后,王正剛又來找我,講了一些該款不好處理的理由,並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開來商量一下,當時我缺乏警覺放鬆了要求,同意王正剛去找谷開來商量,開了口子,成為后來這筆款子進入谷開來同事律師所賬戶的重要原因。王與谷商量后,我也沒去追問,放任了此事。這雖是十來年前的事,情況記不清楚了,但這筆款子進入了我妻子的賬戶,造成了公款私用,這中間王正剛找過我,我又給谷開來打過電話,責無旁貸,我願認可檢察機關經分析確認后的調查結果,同時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對此事的發生我很慚愧,很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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