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時政

薄熙來案一審判決書全文(文字版)【7】

2013年09月22日11:24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針對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証據,本院評判意見如下:

1、關於被告人薄熙來所提其有關收受唐肖林賄賂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兩份自書材料系在辦案人員施加的不正當壓力和誘導下違心所寫,該兩份自書材料及之后與此相關的供述和親筆供詞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非法証據,應當予以排除的辯解,以及辯護人所提上述材料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以威脅、引誘、欺編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証據,應當不予採信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被告人薄熙來所稱受到的壓力,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証據排除的條件。另查明,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兩份自書材料,分別為薄熙來於2012年6月28日親筆書寫的《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7月26日親筆書寫的《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系》。在《關於我和唐肖林之間的經濟關系》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唐肖林在大連駐深辦與大連國際公司合並后啟動深圳“大連大廈”建設、申請汽車進口配額以及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美元13萬元和人民幣5萬元的事實﹔在《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薄熙來交代了其幫助徐明的實德集團收購萬達足球隊、在星海灣廣場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實施實德石化項目、獲得原油成品油進口經營資格以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庭審中,薄熙來將上述自書材料中交代的具體幫助事實辯解為公事公辦,同時否認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事實。綜合全案証據,上述自書材料及其后在偵查階段的親筆供詞是薄熙來本人親筆書寫,且相關內容與証人唐肖林、徐明、薄谷開來等人的証言及相關書証、物証能夠相互印証,足以確認其書寫內容的真實性。其當庭否認有關收受唐肖林錢款及知曉徐明為薄谷開來母子支付費用的辯解不能成立。此外,薄熙來在《關於我和徐明經濟問題的說明》中還寫到,“印象裡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開來閑聊,徐談到在法國尼斯有套房子,環境很好,滿漂亮,建議我們有機會去看看。我當時沒在意,隨口說,那有機會就去看看,散散心”。據卷宗材料反映,在薄熙來交代上述情節時,雖然徐明已經向中央紀委交代了其為薄谷開來購買法國別墅出資的事實,但並未提及三人談論該別墅一節,薄谷開來的証言亦未涉及該情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根據中央紀委移交的薄熙來涉嫌通過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給予的資金用於購買法國別墅的線索進行偵查之后,薄谷開來在2013年1月20日的証言中初次証明其和徐明在沈陽家裡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下班回來一起觀看的情節﹔徐明在2013年1月23日的証言中初次証明其在薄熙來家和薄谷開來聊天、觀看法國別墅幻燈片及薄熙來回家后一起觀看,其順口說了一句“省長有時間去看看”的情節。上述情況表明,薄熙來交代其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談論法國別墅一節,系在辦案機關尚不掌握相關証據的情況下交代的,並非是辦案機關向其施加不正當壓力和誘導后違心所寫。綜上,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証人薄谷開來有精神障礙,其作証能力存疑,且其全部証言均形成於死刑緩期執行考驗期內,可能是在某種特殊的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影響其証言的真實性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故意殺人案中經生效判決確認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載明,薄谷開來在2011年11月13日實施殺人犯罪時辨認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鑒定診斷為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法庭核實,薄谷開來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12年3月被羈押后,已無接觸精神活性物質的條件。薄谷開來在証言中對於相關事實表述清晰、條理分明,當庭播放的薄谷開來作証錄音錄像亦顯示,薄谷開來對辦案人員的詢問有明確的認知,語言流暢,表情自然,情緒穩定,其証言與在案其他証據能夠相互印証,足以確認其具有作証能力且証言真實。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作証能力存疑且其証言可能是在某種特殊壓力下或者為了自身立功減刑而作出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3、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不能排除証人徐明、唐肖林、王正剛、吳文康、王立軍等人因被刑事追訴或者與薄熙來存在重大利害沖突而推卸責任的可能性,其証言的真實性存在疑問的辯解和辮護意見。

經查,上述証人均系親歷相關案件事實的人,其証言証明的內容與在案其他証人証言、書証等相互印証,其中部分情節亦得到被告人薄熙來的自書材料、親筆供詞的印証,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質疑沒有事實依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4、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唐肖林謀利的事項,均系薄熙來依法支持大連國際公司相關工作的職務行為,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並不知情,並非為唐肖林個人謀利﹔起訴指控薄熙來為實德集團提供的支持和幫助,均系薄熙來出於支持地方企業、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目的而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薄熙來當時未與唐肖林、徐明二人約定事后給予其好處,故不能認定薄熙來為收受賄賂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証據可以証實,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徐明請托的事項提供了幫助,並收受了唐肖林、徐明因此而給予的財物。根據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構成受賄罪。隻要行為人實施了權錢交易的行為,無論行為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手段是否合法,為請托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屬於不正當利益,是為請托人個人謀取利益還是為與請托人相關的單位謀取利益,也無論在為他人謀利時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故意,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故薄熙來為他人提供幫助的行為本身是否正當,薄熙來對唐肖林從中獲利是否知情,或者在謀利當時雙方是否已有收受財物的約定,均不影響對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性質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5、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薄熙來與時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長的於幼軍之間沒有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其批請於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且是為大連國際公司和大連駐深辦建設“大連大廈”謀取正當利益,薄熙來的該行為不符合受賄罪構成要件的辯護意見。

經查,公訴機關未將被告人薄熙來批請於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的行為作為其受賄犯罪的謀利事項予以指控,本院也未在受賄事實中予以認定。故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與起訴指控和判決認定的事實無關,本院不予採納。

6、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証人唐肖林關於其三次給予薄熙來錢款的証言與其他証據存在矛盾,不應採信,薄熙來亦否認曾收受唐肖林錢款,起訴指控的該起受賄事實難以認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唐肖林的多份証言、親筆証詞、作証錄音錄像均証明,其曾為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以便開發大連駐深辦在深圳的土地、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請求並獲得被告人薄熙來的支持和幫助,為表示感謝其三次送給薄熙來錢款,且其証言的主要內容始終穩定,並與在案其他証據相互印証。其中,唐肖林証言中關於薄熙來曾在上述兩起事項上應其請托提供幫助的內容得到了相關証人証言,書証的印証,薄熙來當庭亦不否認﹔唐肖林証言中關於其在2002年下半年,2005年下半年兩次送給薄熙來的美元13萬元的部分來源得到了証人姬巍、張文勝証言的印証﹔唐肖林証言中關於其2004年6月送給薄熙來的人民幣5萬元系其安排宋振軍在大連國際公司賬外資金中支取,並曾告知宋振軍准備送給薄熙來的內容,得到証人宋振軍的証言及大連國際公司帳外資金記帳頁的印証。雖然唐肖林的証言在個別細節上與其他証據存在差異,但對薄熙來收受唐肖林錢款事實的認定沒有影響。而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亦對其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予以供認,並與唐肖林的証言能夠相互印証,雖然薄熙來在庭審中翻供否認收受唐肖林賄賂,但其辯解與在案其他証據矛盾,不足以採信。綜上,認定薄熙來三次收受唐肖林錢款的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7、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谷開來關於自己曾三次從與薄熙來共用的保險櫃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的証言不可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証言雖能証明其曾三次從保險櫃中取過美元和人民幣,但該証言不能証明其所取錢款與被告人薄熙來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之間存在關聯性。對於公訴機關出示的該份証言,本院不予採信。

8、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証人徐明與薄谷開來証言中關於二人與薄熙來共同觀看楓丹·聖喬治別墅幻燈片情節的具體描述存在矛盾﹔徐明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一事保密的証言系孤証,且徐明所稱當時持有商務部車証一事無在卷証據支持﹔薄熙來當庭否認上述情節,且其對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系、面積、價值等全部細節均不知曉,不能認定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事知情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証言、親筆証詞和作証錄音錄像、徐明庭前和當庭的証言均証明200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其沈陽家中與薄谷開來、徐明共同觀看涉案別墅幻燈片的事實,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中對相關情節亦予供認,且有辦案機關從薄谷開來電腦中提取的楓丹·聖喬治別璧幻燈片印証,可以認定薄熙來與薄谷開來,徐明曾經共同觀看過別墅幻燈片的事實﹔同時,薄谷開來、徐明的証言一致証明在觀看幻燈片過程中,薄谷開來明確告訴了薄熙來其購買該別墅系由徐明出資的事實,二人的証言在主要情節上能夠相互印証。足以証實薄熙來對薄谷開來收受徐明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一辛知情。至於薄熙來是否具體知道所購別墅的運作過程、產權關系、面積,價值等細節,不影響對薄熙來知情這一事實的認定。另外,徐明的証言還証明薄熙來曾於2004年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要求其對購買別墅保密,可以印証薄熙來對徐明出資為薄家購買別墅一事知情的事實。雖然辦案機關未調取到徐明當時進出商務部的車証,但經法庭庭后核實,商務部安全保衛處作出了不能確認現存車証記錄完整以及部領導的客人經領導確認可由部值班室向駐部武警報號后駕車進出商務部的說明,因此本案証據中雖然沒有徐明2004年進出商務部的車証,但並不能據此否定其証言的真實性。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9、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出示的証明楓丹·聖喬治別墅購買過程的書証均來自於境外。未經公証、認証手續,也無相關司法協助文件,書証的來源不明,且均系復印件,真實性不能確認,現有証據也不能証明徐明提供的錢款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且不能証明別墅產權屬於薄谷開來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對於辦案機關收集的來自境外的証據村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能夠証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為証據使用,並不要求必須經過公証、認証程序﹔書証的復印件,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經鑒定為真實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為真實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本案涉及楓丹·聖喬治別墅的相關書証分別系辦案機關依法從徐明境內住所調取或者由証人德維爾、姜豐向辦案機關提供,來源清楚,其所証明的內容與薄谷開來、德維爾、姜豐等人的証言及相關書証能夠相互印証,內容真實,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同時,薄谷開來、德維爾、徐明、姜豐等人的証言及相關書証可以証明,薄谷開來為隱瞞別墅真實產權關系及避稅,安排德維爾使用徐明提供的購房資金,通過實施復雜的購房方案專門設立系列公司並以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名義購買了楓丹·聖喬治別墅:此后,薄谷開來為繼續掩蓋涉案別墅真實產權關系並進一步加強實際控制,以羅素地產公司出資成立的羅素國際度假公司取代加拿大投資托管公司成為楓丹·聖喬治房產公司的唯一股東,又相繼改變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股權的代為持有人,充分証明了其以控制涉案別墅所屬公司及關聯公司為手段擁有涉案別墅,並行使所有人權利的事實。別墅產權雖來登記在薄谷開來名下,不影響薄谷開來系涉案別墅實際所有人的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0、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和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及購買電動平衡車、歸還信用卡欠款均不知情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的証言,親筆証詞和作証錄音錄像均証明其曾告知被告人薄熙來徐明對其和薄瓜瓜不錯,為薄瓜瓜上學提供幫助,為其家庭和薄瓜瓜支付過一些費用的情況﹔薄熙來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對此亦有供認,可以証明其不但知曉徐明對薄瓜瓜在國外留學給予資助的辛實,而且對其與徐明間權錢交易的本質有明確的認知﹔徐明的証言中關於2004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與其談話時曾表示薄谷開來一直說其很好、這些年對薄谷開來和薄瓜瓜在國外的幫助支持很大的內容也印証了薄熙來對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知情的事實。此外,薄谷開來的証言和薄熙來的親筆供詞還証明薄熙來對於涉案電動平衡車系徐明購買一事知情。綜上,根據在案証據,足以認定薄熙來對於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支付相關費用、給予財物等事實知情,至於其是否知道各種費用、財物的具體數額、支付方式等情況,不影響對相關事實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1、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公訴機關出示的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部分証據存在瑕疵、數額計算有誤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現有証據,實德集團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機票、住宿、旅行費用的主要事實清楚,但部分機票費用所對應的報銷憑証與在案其他証據存在矛盾或者在形式上確有瑕疵,經法庭庭后核實,相關單位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對該部分費用共計人民幣1343211元不予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部分採納。

12、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屬於民事墊付行為的辯護意見。

經查,薄谷開來、徐明以及具體經辦此事的張曉軍的証言均証明該筆款項系薄谷開來安排張曉軍向徐明索要,關於墊付的說法沒有任何証據支持。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3、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認定薄谷開來收受徐明為薄瓜瓜信用卡還款的數額,應當按照實際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戶的外幣數額並以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的辯護意見。

經查,徐明系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為薄瓜瓜的信用卡歸還欠款,徐明為此支付的費用均應認定為薄谷開來收受的數額﹔張曉軍、楊四堂因故未將部分款項及時存入薄谷開來銀行賬戶,不影響薄谷開來收受徐明支付款項數額的認定。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4、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沒有貪污公款的主觀故意,亦未參與實施任何侵吞公款行為,其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証人王正剛和薄谷開來的証言相互印証,証明涉案款項人民幣500萬元系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而由王正剛交給薄谷開來佔有。薄熙來亦曾供認,王正剛兩次向其請示如何處理上級單位撥付的500萬元,並建議將該款給其補貼家用,其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辦理事宜。雖然薄熙來又辯稱在第一次見面時王正剛提出要將該500萬元給其補貼家用后,其明確表示反對,要求王正剛公事公辦,第二次見面時其之所以同意王正剛去找薄谷開來商議,只是因為該款不好處理,想讓薄谷開來幫忙妥善解決,但其以上辯解得不到相關証據的印証,且不符合常理。薄熙來在王正剛提議將涉案款項給其補貼家用的情況下,同意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商量處理,並致該款最終由薄谷開來控制、佔有,其非法佔有涉案款項的主觀意圖明確。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5、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指控的貪污事實發生時,薄熙來系擔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一職,不能直接決定、支配大連市的財政事務,故其不具有貪污的職務便利的辯護意見。

經查,在上級單位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付涉案款項時,被告人薄熙來雖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但其職權范圍仍覆蓋遼寧省所轄的大連市,且其作為涉密工程的原負責人,仍對該工程負有特定的延續管理職責,具有管理、支配涉案款項的職務便利。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6、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証人王正剛的証言與在案其他証人証言、書証有重大矛盾,內容虛假,不能証明王正剛確實向薄熙來請示過涉案款項的處理,不應作為定案根據的辯護意見。

經查,王正剛的証言所証明的其兩次向被告人薄熙來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理並提議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其與薄谷開來商議具體如何處理並就此事給薄谷開來打了電話,后其按薄谷開來的要求與趙東平具體聯系辦理轉款事宜等主要情節與在案其他証人証言和書証均能夠相互印証。其中,王正剛的多次証言、親筆証詞均証明其在2002年3、4月份兩次到沈陽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的處理,薄熙來亦曾供認與王正剛有過上述兩次見面,雖然薄熙來當庭又表示對於王正剛是否第二次向其請示記憶不清,但亦未明確否認此節﹔同時,王正剛前述証言中所提到的其向薄熙來請示的時間,與証人程岩的証言和相關書証証明的程岩與王正剛共同赴上級單位、返程時王正剛單獨去沈陽的時間,薄谷開來的出入境記錄反映的薄谷開來在境內的時間,相關書証証明的上級單位向藝聲視聽公司轉入涉案款項的時間,均能夠相互印証﹔王正剛當庭的証言對其與薄熙來見面請示涉案款項如何處裡的事實再次予以証明,與其庭前証言、親筆証詞的相關內容一致,雖與其庭前証言所証的見面時間略有差異,但不影響主要事實的認定。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7、關於被告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涉案人民幣500萬元在流轉過程中,有150萬元被李石生挪用,並未進入趙東平賬戶,另有32萬余元用於繳稅,起訴指控趙東平收到500萬元並按500萬元追贓有誤的辯護意見。

經查,根據在案証據,上述500萬元在案發前確有150萬元被李石生使用,同時在轉款過程中有32萬余元的稅款支出,但該500萬元系經被告人薄熙來同意由王正剛與薄谷開來具體商議如何處理,薄谷開來安排王正剛與趙東平協商后,王正剛通知工程所在單位將500萬元直接匯入嚴志耕的公司,再由嚴志耕按照趙東平的要求,將500萬元分別轉入李石生的山河世紀公司、鑒知公司以及趙東平的昂道律師事務所。因此,該150萬元系按照趙東平的要求轉入李石生的賬戶,被李石生使用不影響該筆款項由趙東平代薄谷開來保管,已被薄谷開來佔有的事實的認定。至於32萬余元的稅款支出,屬於薄谷開來、王正剛實施侵吞公款行為過程中支付的犯罪成本,不應從犯罪數額中扣除。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8、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並未要求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只是讓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其也不知道關海祥對王鵬飛立案調查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証人關海祥的証言証明其系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其還將薄熙來提出此項要求的經過告知了王廷彥,王廷彥的証言能夠印証此節內容。同時,關海祥的証言還証明其向薄熙來匯報對王鵬飛調查以及王鵬飛將作為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參加選舉的情況后,薄熙來表示將與陳存根溝通取消王鵬飛的候選人資格:陳存根的証言也証明薄熙來告知其重慶市公安局正在對王鵬飛立案調查,要求不再將王鵬飛提名為副區長候選人﹔載有“鑒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內容的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亦經過薄熙來親筆簽批。因此,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無任何証據支持,與在案証據明顯矛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19、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的的証據不足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証人翁杰明的証言証明其曾就重慶市委宣傳部起草的關於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內容向被告人薄熙來請示,經薄熙來同意后通知宣傳部對外發布﹔証人車輝的証言証明翁杰明向薄熙來匯報工作后告知其薄熙來要求對外發布關於王立軍正在住院休息治療的消息,與翁杰明的証言相印証﹔証人周波、吳勇軍等人的証言証明,周波將起草的微博稿報送給翁杰明后,翁杰明表示待其向薄熙來請示后再做決定,后翁杰明電話通知可以發布,上述証言也可以印証翁杰明關於曾就此事向薄熙來請示的証言內容。綜上,認定薄熙來批准對外發布有關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這一事實的証據充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20、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系因誤判王立軍基於個人目的誣陷薄谷開來殺人,在情緒失控下對王立軍發泄怒氣,並非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薄熙來只是同意吳文康找王智、王鵬飛二人正常談話,並沒有同意吳文康對二人非法調查﹔薄熙來同意取消王鵬飛副區長候選人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屬於調整王立軍作為副市長的職務分工,且系集體決策,雖然違反組織程序,但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系因王立軍叛逃事件突發,相關人員於深夜到其家中匯報此事的情況下所發生,不能認定為薄熙來有意縱容﹔薄熙來並不知道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証明是虛假的﹔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系為引導和管控輿論﹔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王立軍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軍扳逃的主要責任不在薄熙來,薄熙來的行為與起訴指控的濫用職權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証據顯示,2012年1月29日之后,被告人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包括:在通知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郭維國到場的情況下,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殺人並打王立軍耳光﹔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調查權限的吳文康對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並在明知未按程序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執意主持會議通過並宣布該免職決定﹔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拒不承認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的王鵬飛進行審查,並因此取消王鵬飛作為副區長候選人提名。薄熙來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后,且均直接指向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辦案人員,足以表明其嚴禁復查“11·15”案件的主觀意圖,並導致“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時查處。同時,王立軍的証言証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違規免去公安局局長職務,身邊工作人員亦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所致,與薄熙來的濫用職權行為直接相關。此外,在王立軍版逃后,薄熙來允許無權參與處裡、且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相關聯的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証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無論其是否知道該診斷証明內容虛假,都應當對此承擔責任﹔況且,薄熙來與王立軍共事多年,王立軍又擔任重要領導職務,其僅憑薄谷開來的片面之辭即相信王立軍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診斷証明內容虛假的說法顯然不合情理。薄熙來在明知王立軍真實去向的情況下,仍然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錯誤引導輿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對此承擔責任。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分享到:
(責編:唐述權、肖紅)

相關專題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