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濫用職權事實
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該案的郭維國(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已判刑)、李陽(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刑警總隊總隊長,已判刑)、王鵬飛(時任重慶市渝北區副區長兼公安分局局長)、王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副局長)為包庇薄谷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中共重慶市委書記,在有關人員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后,以及在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的王立軍叛逃前后,違反規定實施了一系列濫用職權行為。具體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將薄谷開來涉嫌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來,次日上午,薄熙來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談話,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將杯子摔碎在地上。當晚,薄熙來得知“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根據王立軍授意,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后,根據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吳文康對該二人進行調查。
1月29日起,被告人薄熙來先后向重慶市委多名領導提議,免去王立軍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部長陳存根、中共重慶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均提出,按照組織程序任免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須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故此事需報經公安部同意。在未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薄熙來於2月1日下午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決定免去王立軍的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次日上午,按照薄熙來的要求,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宣布了該決定。
2月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次日凌晨,時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的翁杰明及吳文康等人到被告人薄熙來住處向其報告此事。在研究應對措施過程中,薄熙來縱容薄谷開來參與。薄谷開來提出可由醫院出具診斷証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薄熙來對此表示同意。當日,薄谷開來和吳文康協調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証明。2月8日上午,經薄熙來批准,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虛假信息。
2月15日,在薄谷開來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王鵬飛誣告陷害其殺人后,重慶市公安局按照被告人薄熙來的要求對王鵬飛進行審查並移送重慶市渝中區公安分局偵查。次日,渝中區公安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為由對王鵬飛立案偵查,后決定對王鵬飛採取禁閉措施。2月17日,經薄熙來提議和批准,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會議取消了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王鵬飛繼續作為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
被告人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王立軍版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証、質証,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証據証實:
1、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00083號刑事判決確認,2011年11月13日,薄谷開來和張曉軍在重慶市麗景度假酒店將英國公民尼爾·伍德投毒殺害,二人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刑﹔郭維國、李陽、王鵬飛、王智為包庇薄谷開來,在偵辦該案過程中徇私枉法,均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刑。
2、証人王立軍的証言証明:2012年1月28日晚,其向薄熙來匯報了薄谷開來和張曉軍投毒殺害尼爾·伍德一事,薄熙來反復追問是誰干的,其都明確說是薄谷開來用氰化鉀類毒藥將尼爾·伍德殺害。次日上午,其被通知到市委1號樓,吳文康、郭維國也在場。薄熙來當面辱罵其誣告陷害薄谷開來並打了其臉部一拳,還將茶杯摔在地上,說“這就是我的態度,我讓你們看看”。當天下午,其派人將王智、王鵬飛舉報薄谷開來涉嫌殺害尼爾·伍德的“辭職信”送給薄熙來的秘書車輝。2月2日,其被違規免去市公安局局長職務,作為副市長也不再分管公安工作,加之身邊的工作人員相繼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遂於同月6日下午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申請政治避難。
3、証人薄谷開來的証言証明:2012年1月29日早晨,薄熙來告知其1月28日王立軍舉報其殺害尼爾·伍德。其表示這都是王立軍誣陷,尼爾·伍德是酒后猝死。薄熙來稱當天要狠狠地批王立軍。中午,薄熙來說他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后吳文康也告知其,薄熙來怒斥王立軍,並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摔了一個杯子,且讓吳文康和郭維國作見証人。當天晚上,吳文康拿來幾封辭職信,稱王鵬飛、王智舉報其殺害了尼爾·伍德。其提出舉報信系誣陷,並讓吳文康調查王鵬飛、王智,薄熙來表示同意。2月2日,王智寫悔過書向其賠罪,承認寫辭職信是受王立軍指使。7日凌晨,翁杰明、吳文康等人到其家中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其建議由醫院出具証明,証實王立軍系因精神存在問題而進入美領館,薄熙來表示同意。當天中午,其讓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了王立軍在精神方面存在嚴重抑郁狀態的診斷証明,其與吳文康看后將診斷証明的日期由2月7日修改為2月4日。吳文康、關海祥與王鵬飛談話后,因王鵬飛不承認誣陷,其要求公安機關對王鵬飛立案審查。后公安機關對王鵬飛以誣告陷害罪立案審查。
4、証人吳文康的証言証明:2012年1月29日上午,在市委1號樓會議室,薄熙來怒斥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並打了王立軍一個耳光,將茶杯摔在地上,並指著摔碎的茶杯對王立軍說:“從此咱倆的關系就這樣!”當晚,薄熙來的秘書車輝從市公安局拿來王智、王鵬飛的辭職信。其帶著辭職信到薄熙來家中,將王鵬飛、王智以辭職信的形式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之事告訴薄熙來和薄谷開來。薄谷開來說這是誣陷,讓查查王鵬飛和王智,並讓其與二人談談,薄熙來表示同意。2月2日下午和晚上,其分別與王智、王鵬飛談話。王智說辭職信是王立軍授意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並寫了一份悔過書,王鵬飛堅稱信的內容真實。事后,其向薄熙來匯報了對王智的調查情況。吳文康還証明其本人沒有調查王鵬飛和王智的權力。
5、証人郭維國的証言証明:其曾負責“11·15”案件偵查工作。2012年l月29日上午,薄熙來召集其與王立軍、吳文康到市委1號樓會議室后,薄熙來怒斥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殺人,打了王立軍一記耳光,並沖其喊道,“郭維國,我叫你來,就是要讓你看看我的態度,讓吳文康來也是讓他做個見証”,接著拿起一個茶杯摔在地上,並對王立軍說:“以后咱們的關系就像這個茶杯一樣到此為止”。
6、証人楊樺(時任重慶市新橋醫院耳鼻喉科主任)的証言証明: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其與眼科主任孫漢軍一起到重慶市公安局為王立軍檢查身體。王立軍自述上午在處理事情過程中發生摩擦,左耳部受到外力擊打,有耳痛症狀。經檢查,王立軍有針尖狀鼓膜穿孔,考慮診斷為鼓膜穿孔(外傷性)。
証人孫漢軍的証言印証了証人楊樺的証言。
7、証人王智的証言及其書寫的悔過書証明:其曾參與“11·15”案件的偵查工作。2012年1月,王立軍讓其與王鵬飛分別寫辭職報告,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2月2日王立軍被宣布免職后,郭維國找其做工作,其想到王立軍被免職的下場,就違心承認辭職信內容不真實,並按照吳文康的要求寫了情況說明和悔過書。當晚,吳文康還對王鵬飛進行了調查。
8、証人王鵬飛的証言証明:其曾參與“11·15”案件的偵查工作。2012年l月,王立軍讓其與王智分別書寫辭職信,舉報薄谷開來殺害尼爾·伍德。2月2日晚,吳文康代表市委圍繞“其與王智等人如何密謀及誣陷薄谷開來的原因”等問題向其調查,並要求其書寫悔過書,其沒有答應,直到后半夜才被允許回家。15日下午,王興亞副書記與其談話,了解寫辭職信的背景和經過。之后,其被帶到市公安局的辦案基地,被關禁閉。
9、王鵬飛、王智書寫的辭職信証明:該二人曾於2012年1月分別以辭職信的形式向重慶市公安局舉報薄谷開來、張曉軍涉嫌殺害尼爾·伍德。
10、証人陳存根的証言証明:2012年1月30日上午,薄熙來與其談話,提出擬調整王立軍的分工,提名關海祥接任王立軍在公安局的職務。其表示同意,但提出按照中央有關規定,任免重慶市公安局局長必須報經公安部同意。次日晚,薄熙來催其加快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的程序安排,其再次提出須報經公安部同意才能上會。薄熙來表示先上會研究。2月1日下午,薄熙來主持召開市委常委會,通過了王立軍和關海祥的職務任免決定。會后,其請示薄熙來向公安部發函征求意見,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其與王立軍談話。與王立軍談話時,王立軍曾提到薄熙來家有人涉及命案。其向薄熙來匯報后,薄熙來極不耐煩,訓斥其軟弱,要求其第二天即到市公安局宣布任免決定。同月17日上午,薄熙來打電話稱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公安局已對他立案偵查,不能再提名作為副區長人選,要求其抓緊按照程序取消王鵬飛的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資格。當天,公安局也送來一份對王鵬飛立案調查、建議取消王鵬飛副區長提名的文件。根據薄熙來的要求和公安局的報告,組織部召開會議,形成了向市委領導的請示,薄熙來圈閱同意。其即安排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和平將有關王鵬飛不再列入副區長提名人選的決定通知了渝北區委書記周旬。
11、証人劉光磊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l日上午,薄熙來與其談話,提議王立軍不再兼任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由關海祥接任。其表示同意,但提醒說任免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需征求公安部的意見,薄熙來未表態。當天下午,市委召開常委會,通過了薄熙來的上述提議。會后,薄熙來要求其和陳存根於第二天上午代表市委去市公安局宣布該決定。
12、証人黃奇帆(時任重慶市人民政府市長)出具的情況說明証明:2012年1月31日晚,薄熙來與其談話,提出王立軍最近工作狀況有些狂躁,有些事情做得出格、過分,同時王立軍多次去大坪醫院診斷精神方面的疾病,醫生出具的意見是王立軍患有比較嚴重的抑郁症,有較為強烈的幻覺和強迫感,他考慮對王立軍的工作分工進行調整,不再分管公安局工作。薄熙來並表示他已經與其他市委、市政府領導作了溝通,准備第二天在市委常委會上討論。次日下午,市委常委會討論通過了此事。
13、証人車輝的証言証明:2012年l月29日至31日,其按照薄熙來的指示,分別通知黃奇帆、陳存根等重慶市委、市政府領導與薄熙來談話。2月8日上午,翁杰明向薄熙來匯報工作后告知其,薄熙來讓對外發布王立軍正在住院休息治療的消息,以防止網絡炒作。
14、証人胡奕(時任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副部長)的証言及其出具的說明証明:2012年l月31日,陳存根部長通知其准備免去王立軍公安局長、黨委書記職務的相關材料。2月1日晚,其安排人員發函向公安部征求意見,2日上午按照陳存根要求,再次與公安部政治部電話聯系,但沒有收到公安部回復意見。當日上午10時,其和陳存根、劉光磊等一起到市公安局口頭宣布了市委的決定。由於沒有公安部的同意,所以對王立軍、關海祥的任免沒有正式文件。
15、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征求意見的函發出經過的說明》及《機要件交寄單》証明:就王立軍不再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由關海祥接任一事,2012年2月1日,市委常委會后,市委組織部先將《關於王立軍、關海祥職務任免征求意見的函》傳真給公安部征求意見,次日上午又以機要形式將原件報送公安部。
16、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向市委常委會報送的“王立軍免職材料消單”証明:重慶市委組織部於2012年1月31日提出《關於部分干部職務調整的建議》,建議王立軍不再擔任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月1日,薄熙來圈閱了該文件。
17、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市公安局干部會議建議方案》証明:陳存根2012年2月2日在重慶市公安局干部會議上宣布的內容為,王立軍不再擔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關海祥任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提名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人選﹔有關職務任免按程序辦理。
18、証人王勇(時任重慶市國家安全局局長)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7日凌晨,其與翁杰明、吳文康、關海祥在薄熙來家向薄熙來匯報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的有關情況。薄谷開來參與研究,並建議由醫院出具王立軍精神有問題的証明。
19、証人翁杰明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7日凌晨,其與王勇、吳文康等人到薄熙來家匯報王立軍出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的事情,薄谷開來也聽取了匯報,並提出王立軍患有精神病,薄熙來也說王立軍有精神病並要求拿到診斷証明。次日凌晨,其接到薄熙來要求防止網絡炒作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的指示並通知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兼新聞辦主任周波。不久,周波遞交其一張寫有“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適,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的紙條,並提議發布該信息以轉移網絡輿論熱點。其持該紙條匯報並得到薄熙來同意后告知周波可以發布。微博發布的上述內容並不屬實。
20、証人朱錫光(時任重慶市大坪醫院副院長)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7日,薄谷開來要求其出具一份王立軍在精神方面有病的診斷証明。其通知神經內科副主任蔣曉江趕到市委3號樓,蔣曉江即出具了一份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郁狀態的診斷証明,並按照薄谷開來要求把診斷日期提前到2月4日。
21、証人蔣曉江(時任重慶市大坪醫院神經內科副主任)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7日上午,其按照朱錫光副院長的電話通知趕到市委3號樓,應薄谷開來、吳文康的要求,書寫了一份王立軍存在嚴重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的虛假診斷証明,並把診斷日期提前到2月4日。當天下午,其與吳文康等將診斷証明送交薄熙來的秘書車輝,其還將診斷証明復印件交給了翁杰明的秘書。
22、証人尹曉華(時任翁杰明秘書)的証言及其提供的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的王立軍《病情(診斷)証明書》証明:2012年2月7日17時許,蔣曉江交給其重慶市大坪醫院出具的日期為2012年2月4日的診斷証明復印件。翁杰明讓其保存好這份文件。該診斷証明的主要內容為,初步診斷王立軍目前存在嚴重的抑郁狀態和抑郁重度發作。
23、王立軍在重慶市大坪醫院的原始會診記錄、就診病歷資料等書証顯示:沒有關於王立軍患有精神疾病的診斷記載。
24、証人周波、吳勇軍(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互聯網新聞研究中心主任)、馬玉霞(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新聞發布處處長)的証言及周波親筆書寫並經吳勇軍、馬玉霞認可的《情況說明》証明:2012年2月8日早晨,翁杰明秘書長向他們傳達了薄熙來的指示,要求在中央正式發布官方消息前防止網絡炒作王立軍進入美領館事件。為此,其三人商定在重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上發布消息,以轉移網絡關注焦點。周波起草並征求吳勇軍、馬玉霞意見后,將信息稿送翁杰明報薄熙來審定。后翁杰明電話通知周波可以發布。周波即通知馬玉霞於2月8日上午10時54分在微博上發布了王立軍正在接受“休假式治療”的信息。
25、証人關海祥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15日上午,薄谷開來書面舉報王智、王鵬飛誣告陷害她,要求追究王鵬飛的刑事責任。其建議薄熙來不要對二人進行審查,薄熙來表示同意。但不久,薄熙來又指示其一定要查,並要求其馬上就辦。其與副局長王廷彥商量后,決定先由市公安局紀委副書記王興亞負責處理。后薄熙來向其詢問王鵬飛的有關情況,其匯報稱正在對王鵬飛調查,但近期王鵬飛作為副區長候選人要參加選舉。薄熙來提出不能提名王鵬飛為副區長候選人,他將告知組織部長陳存根,也讓其與市委組織部聯系。其與市委組織部聯系后,根據要求由市公安局呈報了建議王鵬飛不作為副區長人選的函。
26、証人王廷彥(時任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15日中午,關海祥告知其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誣陷她,要求公安局立案偵查,薄熙來開始不同意立案調查,但后來又要求必須立案,並說一切責任由他承擔。其二人商量后決定先由市公安局紀委初查,再由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立案偵查。
27、証人王興亞(時任中共重慶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委常務副書記)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15日,根據關海祥的安排,其組織人員研究了王鵬飛涉嫌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犯罪的事實,出具了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立案的初查報告。經與關海祥、王廷彥研究,決定對王鵬飛先約談、后禁閉,由渝中區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王鵬飛刑事立案。后渝中區分局以涉嫌誣告陷害罪對王鵬飛立案偵查,並對王鵬飛採取了禁閉措施。
28、証人王成宸(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工作人員)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15日下午,王興亞書記召集開會說,薄熙來的妻子薄谷開來向市公安局實名舉報王鵬飛、王智誣告陷害,市局黨委要求市局紀委牽頭調查﹔還說王智已經承認辭職信中舉報內容不實,郭維國也可印証這個情況,相當於薄谷開來的舉報有一定依據。王興亞還拿出王鵬飛和王智的辭職信、薄谷開來的舉報信、王智的悔過書、郭維國寫的情況說明,安排其做調查方案。當天下午,其參與了約談王鵬飛的工作。16日,市公安局決定以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指定渝中區分局辦理此案。渝中區分局於當日立案,后王鵬飛被採取了禁閉措施。
証人吳學斌(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督察總隊一支隊副支隊長)的証言印証了証人王成宸的上述証言。
29、薄谷開來書寫的控告信,重慶市公安局紀檢監察受理控告案件登記表、重慶市監察局駐重慶市公安局監察室案件移送函,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立案決定書,重慶市公安局決定禁閉審批表、禁閉通知書等書証証明:2012年2月15日,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等人誣告其故意殺人,要求以涉嫌誣告陷害罪予以查處。同日,重慶市公安局經初查,將該案移送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次日,渝中區分局對王鵬飛涉嫌誣告陷害案立案偵查,並決定自2月18日起對王鵬飛實行禁閉。
30、中共重慶市公安局紀委調查筆錄証明:2012年2月15日至21日,重慶市公安局紀委圍繞王鵬飛的財產收入狀況、王立軍是否授意書寫辭職信、授意的具體內容、辭職信舉報的內容是否屬實等對王鵬飛進行調查。
31、中共重慶市公安局委員會《關於王鵬飛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報告》証明:2012年2月17日,中共重慶市公安局委員會向中共重慶市委建議,鑒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
32、証人杜和平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17日中午,陳存根通報了市公安局關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的報告。據此,市委組織部研究決定按照組織程序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候選人提名,並報市委相關領導進行了審批。當天下午,其將決定通知了渝北區委書記周旬。
33、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關於取消王鵬飛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的請示》証明:2012年2月17日,重慶市委組織部分別向薄熙來等市委、市政府領導請示,鑒於王鵬飛涉嫌違法違紀已被立案調查,建議不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薄熙來於當日圈閱了該文件。
34、証人周旬的証言証明:2012年2月重慶市渝北區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其接到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杜和平關於不將王鵬飛作為渝北區副區長提名人選的電話通知后,隨即召開區委常委會作出相應決定並通知區人代會主席團履行相關程序,取消了王鵬飛的副區長提名人選資格。
35、《關於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的修改意見》及選舉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的候選人選票、結果統計表等書証証明:2012年2月17日,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將《重慶市渝北區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辦法》中的“副區長7名”、“副區長正式候選人8名”各減少1名。王鵬飛未被作為副區長候選人參加選舉。
36、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38號刑事判決認定:王立軍於2012年2月6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領館,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並提出政治避難申請。經我有關方面勸導,於次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
37、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成刑初字第438號刑事判決確認的北京市公安局(2012)4號《立案決定書》、重慶市刑警總隊《情況說明》証明:北京市公安局於2012年3月14日對尼爾·伍德被害案立案,此前重慶市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偵查。
38、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媒體信息專報》刊發的“王立軍事件”輿情反應、輿情動態証明:至2012年2月8日,境外推特(Twitter)、海外華人第一門戶網站“未名空間站”、鳳凰微博、天涯論壇、國內QQ群等,對王立軍叛逃美領館事件大量報道、轉載,傳播呈擴大之勢。重慶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通過微博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消息后,境外媒體、網站持續關注,不斷更新報道。
39、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並當庭供認: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軍向其匯報,有人反映英國人尼爾·伍德死亡案與薄谷開來有關。之后,其詢問薄谷開來與尼爾·伍德的關系,稱有人檢舉她與尼爾·伍德死亡有關。薄谷開來說尼爾·伍德系飲酒過度引發心臟猝死,是王立軍策劃要誣陷她,並拿出公安機關的証明。第二天上午,其召集王立軍、郭維國、吳文康到市委1號樓會議室,質問王立軍是否指使他人寫信舉報薄谷開來,並打了王立軍一耳光,還摔了一個杯子,讓王立軍把幾個人的辭職信拿來。后其產生了調整王立軍職務分工的想法,即分別與市長黃奇帆、市委副書記張軒、市委組織部長陳存根、市紀委書記徐敬業、市委政法委書記劉光磊談話,以王立軍工作壓力大等原因,提出調整王立軍的分工,王立軍不再擔任公安局局長職務。陳存根、劉光磊都提醒,免去王立軍的市公安局局長職務,須事先征得公安部同意。2月7日凌晨,重慶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向其匯報王立軍叛逃事件時,薄谷開來也參與了,並提出王立軍精神存在問題,還可能提出了醫療診斷証明的事情。對於是否同意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微博,其沒有印象翁杰明是否向其請示過,但在中央紀委審查時,其表示過願意承擔責任。2月,關海祥拿著薄谷開來舉報王鵬飛的材料向其請示,說薄谷開來要求查王鵬飛,其先表示不用處理,后又要求關海祥弄清楚所謂薄谷開來殺人、王立軍進入美領館等事情的來龍去脈,並提議不要提名王鵬飛任渝北區副區長。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証據,經庭審質証,本院予以確認:
1、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証明証實被告人薄熙來的自然身份情況。
2、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務任免決定文件、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職務任免通知、中國共產黨遼寧省委員會職務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任免呈報表》,中共中央《關於對王立軍事件和“11·15”案件進行深入調查和嚴肅處理的情況通報》、《關於給予薄熙來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等書証証明:被告人薄熙來於1993年2月19日至2000年8月21日任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1999年8月30日任遼寧省委委員、常委、遼寧省大連市委書記,2000年12月29日任中共遼寧省委副書記,2001年2月24日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2004年2月29日任商務部部長,2007年10月任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委員、政治局委員,同年11月27日兼任重慶市委委員、常委、書記。
2012年3月14日不再兼任重慶市委書記職務,同年4月10日被停止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9月28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3、中央紀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出具的《關於薄熙來案件發破案經過》証明了本案的案發情況,以及被告人薄熙來不具有自動投案、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線索的情節。
4、扣押凍結款物清單及扣押凍結手續証明:案發后,辦案機關扣押、凍結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806708.58元。
5、証人薄谷開來的証言和親筆証詞証明:其家裡的錢交由張曉軍負責保管,還有部分資金交由趙東平等人保管。
証人趙東平的証言証明其曾代薄谷開來保管過錢款。
証人張曉軍的証言証明:薄谷開來陸續交給其一些外幣和人民幣現金,讓其代為保管。其以自己的名字將上述部分錢款存入銀行。經薄谷開來同意,其以自己的名字用上述錢款購買過理財產品和股票。
6、從國家外匯管理局官方網站上下載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偵查機關提供的外匯牌價表等書証証明了薄熙來收受美元、歐元時相關外幣與人民幣的兌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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