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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06月30日02:53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生產

  第三節 經營

  第四節 使用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特種設備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執行。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責任制度,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和節能管理,確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安全,符合節能要求。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制定。

  第九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國家支持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的推廣應用,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涉及特種設備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生產、經營、使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証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進行自行檢測和維護保養,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並接受檢驗。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採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與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術規范未作要求、可能對安全性能有重大影響的,應當向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申報,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時委托安全技術咨詢機構或者相關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審,評審結果經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批准,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將允許使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技術要求,及時納入安全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投保特種設備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 生產

  第十八條國家按照分類監督管理的原則對特種設備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生產活動:

  (一)有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生產相適應的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

  (三)有健全的質量保証、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

  第十九條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証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不得生產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條鍋爐、氣瓶、氧艙、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設計文件,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的檢驗機構鑒定,方可用於制造。

  特種設備產品、部件或者試制的特種設備新產品、新部件以及特種設備採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需要通過型式試驗進行安全性驗証的,應當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的檢驗機構進行型式試驗。

  第二十一條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隨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証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証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二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三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后三十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五條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元件等特種設備的制造過程和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應當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國家建立缺陷特種設備召回制度。因生產原因造成特種設備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特種設備存在應當召回而未召回的情形時,應當責令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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