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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3】

2013年06月30日02:53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特種設備,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本法規定的許可工作,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許可。

  第五十九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辦理本法規定的許可時,其受理、審查、許可的程序必須公開,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六十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依法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對達到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督促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依法履行報廢義務。

  第六十一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向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根據舉報或者取得的涉嫌違法証據,查閱、復制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証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四)對流入市場的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五)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六十二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緊急情況下要求有關單位採取緊急處置措施的,應當隨后補發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

  第六十三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並及時向上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對違法行為、嚴重事故隱患的處理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並通知其他有關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得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不得要求對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進行檢驗。

  第六十五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的安全監察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取得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証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二名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的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証件。

  第六十六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對每次監督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記錄,並由參加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六十七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八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特種設備安全總體狀況。

  第五章 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十九條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后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並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七十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証據,並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應當盡快核實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對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並通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

  與事故相關的單位和人員不得遲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情況,不得隱匿、毀滅有關証據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

  第七十一條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七十二條 特種設備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重大事故,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較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一般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調查,提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七十三條組織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將事故調查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備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落實整改措施,預防同類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損害的,事故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活動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實施安裝、改造、修理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限期由取得許可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修理。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未經鑒定,擅自用於制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隨附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驗收后三十日內未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鍋爐清洗過程,未經監督檢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証。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調試的﹔

  (二)對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時,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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