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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2】

2013年06月30日02:53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第三節 經營

  第二十七條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准的要求,其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証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証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齊全。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禁止銷售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八條特種設備出租單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以及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

  第二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出租期間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義務由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擔,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 進口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我國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經檢驗合格﹔需要取得我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的,應當取得許可。

  進口特種設備隨附的技術資料和文件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其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採用中文。

  特種設備的進出口檢驗,應當遵守有關進出口商品檢驗的法律、行政法規。

  第三十一條 進口特種設備,應當向進口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履行提前告知義務。

  第四節 使用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証書。登記標志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証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証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証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三十六條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等為公眾提供服務的特種設備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設備的使用安全負責,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其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當具有規定的安全距離、安全防護措施。

  與特種設備安全相關的建筑物、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特種設備屬於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種設備,受托人履行本法規定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履行管理義務,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並作出記錄。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特種設備運行不正常時,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採取有效措施保証安全。

  第四十二條 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三條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運營使用單位應當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

  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於易於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公眾乘坐或者操作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遇有運行不正常時,應當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離。

  第四十四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

  從事鍋爐清洗,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

  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証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並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証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條電梯投入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並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電梯制造單位對調查和了解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方可繼續使用。

  第四十八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並向原登記的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証書注銷手續。

  前款規定報廢條件以外的特種設備,達到設計使用年限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通過檢驗或者安全評估,並辦理使用登記証書變更,方可繼續使用。允許繼續使用的,應當採取加強檢驗、檢測和維護保養等措施,確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條 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一)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二)有與充裝和管理相適應的充裝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器具、安全設施﹔

  (三)有健全的充裝管理制度、責任制度、處理措施。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后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及時申報定期檢驗。

  第三章 檢驗、檢測

  第五十條從事本法規定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及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提供檢測服務的特種設備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核准,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一)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人員﹔

  (二)有與檢驗、檢測工作相適應的檢驗、檢測儀器和設備﹔

  (三)有健全的檢驗、檢測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應當經考核,取得檢驗、檢測人員資格,方可從事檢驗、檢測工作。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中執業﹔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為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誠信的檢驗、檢測服務。

  第五十三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提供特種設備相關資料和必要的檢驗、檢測條件,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五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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