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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調查:河北霸州5官員曾兼職城投公司【4】

2013年04月12日07:49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混亂的拆遷程序

  在獲得國有土地拆遷証后,霸州城投公司被指強拆了集體土地的房子,而拆遷証本身被指違規頒發

  霸州城投公司也被指在土地開發的具體項目中違規。其中涉及的一個項目是“北改”。

  2月27日,霸州市環保局局長榮志亮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承認曾是霸州城投公司總經理。他稱,在他擔任總經理期間,處理“北改”項目時曾遇到棘手問題。

  “北改”是“霸州市行政中心北側整體改造拆遷項目”的簡稱。在這一區域,分布著民政局家屬樓、支油支鐵家屬樓、鄉鎮干部居住區以及朱庄新村、大何庄、小何庄等。

  資料顯示,2010年9月16日,霸州市政府拆遷辦向霸州城投公司頒發了拆遷許可証。

  大何庄村人郭玲(化名)介紹,她家的房子是宅基地,屬村集體土地,但也被納入了拆遷范圍。此前並無征地的過程,2010年9月30日突然貼出拆遷公告,他們才知道房子被納入拆遷范圍。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李金平律師指出,該項目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中隻提到了收儲土地的項目,而非具體建設項目。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國有土地應以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為由來進行拆遷。拆遷人應當與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為同一主體。

  也就是,如果沒有具體的建設項目,土地儲備中心隻能以收儲土地的名義收儲,不能委托城投公司去拆遷,委托程序違法。另外,城投公司也不能借土地儲備名義來拆遷。

  認為政府頒發的《拆遷許可証》違法,2011年,郭玲和鄰居們起訴,要求撤銷。

  郭玲說她和7戶人家的房子被強拆。他們提出,拆遷許可証針對國有土地,而他們是集體土地。

  在被霸州市法院駁回起訴后,2011年10月27日,廊坊市中院終審裁定,認為19名上訴人提交的是集體土地使用証,而拆遷許可証適用於國有土地,“上訴人無訴訟主體資格”。

  律師李金平說,這個裁定等於間接肯定了郭玲等19人的是集體土地,但被納入了“國有拆遷”范圍。他說,不管是土地儲備中心,還是霸州城投公司,都無權來對集體土地進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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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盛卉、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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