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9日電 (記者孫秀艷)近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環境保護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聯合印發了《“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統計辦法》規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執行環境統計制度,分為年報和季報。《統計辦法》明確了各類污染源排放量的統計原則及核算方法,明確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的社會經濟數據來源,並落實到相關部門。
《監測辦法》規定,減排監測包括為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開展的污染源監測和為驗証主要減排工作成效開展的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完善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備,在2013年底前完成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安裝和驗收。《監測辦法》對新納入減排領域的機動車和農業源監測(檢測)工作做了詳細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按要求開展機動車環保檢測業務,建立數據服務器,並與環保部門聯網,實時上傳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和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數據﹔納入各地年度減排計劃且向水體直接排放污水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開展自行監測和監督性監測。《監測辦法》還明確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直接為減排監測、統計和考核服務的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費用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並足額保障。
《考核辦法》規定,總量減排的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總量減排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減排目標完成情況、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的建設運行情況、各項減排措施的落實情況三個方面。環境保護部會同發展改革、統計和監察部門,對各地區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情況進行考核,每年5月底前將全國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經國務院審定后,向社會公告。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地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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