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廣州1月16日電 (記者扶慶)記者從廣東省紀委獲悉,針對當前部分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將赴港生育作為規避超生手段的做法,廣東省規定“夫妻雙方均為內地居民,不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生育條件而赴國(境)外生育子女的,將被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處分”。
廣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明確對違規生育的13種行為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比如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條件但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而生育的﹔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條件,但未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而生育或者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子女的﹔無法提供本人計劃生育有效証明又拒不接受組織調查,妨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開展的﹔對有一定証據証明超計劃生育但拒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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