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二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这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三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通过公开,更好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作出这项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
五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可能造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对此类行为,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些主体难以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司法监督。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四中全会关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相关制度设计,对于推进行政机关全面履行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的关键是通过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让“为官不为者”为他们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从根本上扭转“为官不为”的行政乱象,进而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保证依法行政。(记者:张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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