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撤销监护人资格坚持慎重原则
“《意见》坚持了撤销监护人资格极为慎重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考虑到这项规定与传统观念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他的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
胡云腾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他表示,规定上述可剥夺监护权的情形时,相关部门也秉承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切要从未成年人的权益考虑,“我们的工作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
释疑
撤销监护权后是否可以再恢复?
一年内可申请恢复监护权
《意见》明确,父母等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后,可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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