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日前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该负责人表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为此,《条例》要求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场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核意见。
《条例》提出四条规定,落实便民原则:
一是稳定申请人预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初审受理、查验要求、实地查看、办理期限等均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尊重申请人意思自治,规定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三是简化申请程序,强调当场审查的原则,要求登记机构受理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以及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也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或者申请途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登记机构原则上要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完成登记后依法核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是减轻申请负担,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