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时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 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22日10:14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2月22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发第656号国务院令,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摘要:

未经权利人同意 查询不动产所获资料不得泄露

不动产登记信息应纳入统一管理平台 确保实时共享

相关新闻:

·国土资源部5月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

·中编办公布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方案 国土部组建登记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大亮点是“统一”

·不动产登记的功能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下一页
分享到:
(责编:仝宗莉、唐述权)

相关专题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