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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公务员工资改革”之四

影响公务员工资调整的三大因素:经济、财政、舆论【2】

人民网 高泽华

2014年09月12日00:15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手机看新闻

各地财政分灶吃饭

财政收入不平衡致公务员工资差距大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我国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构成。其中,前两项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支付,已于2006年开始执行,后两项则主要由地方财政支付,各地、各级政府的标准并不统一。

由于我国目前公务员工资中占较大比重的是津补贴部分,那么支出这部分钱的地方财政,某种意义上左右着公务员的收入水平。一位在中部某市财政系统工作的公务员告诉记者,比如说省一级的公务员,其工资待遇由省一级财政负责,十分有保障,市县一级的公务员,其收入要受到当地财政实力的制约,财政大市和财政小市之间差别不小。

苏海南认为,在财政分灶吃饭体制下,各地财政收入的不平衡明显地反映到公务员的工资差距上来,一些地区之间包括省会省机关与市机关之间,由于财政资金来源不同造成工资差别较大,有的地区之间同职级公务员甚至差二倍,存在不合理,需要进行调控。他建议,要抓紧研究制定并出台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科学核定各地区附加津贴的水平,允许有差别,但这一差别应该与各地物价和消费水平的差别相一致,而不宜把各地财政收入的高低也体现进去。

苏海南指出,需要对有些地方自行安排提高的津补贴进行调控,继续执行2006年曾实施的“削峰填谷”原则,一方面将各地超出国家规定允许差别的部分降下来,另一方面对有些财政缺钱、津补贴等达不到国家规定水平下限的老少边穷地区补一块,“这笔钱或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以缩小不同地区或同城不同财政资金来源的公务员之间不合理的工资差距。”

“可见,公务员工资改革离不开对现行财政分灶吃饭体制的配套改革”,苏海南认为,“应对各地财政分灶吃饭体制建立健全监管调控机制,规定各地需要按照中央政策安排公务员工资调整,将其纳入各地财政预决算方案,由人大审议批准,同时继续发挥监察、审计、财政、人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作用,对违规地区、部门及责任人进行查处,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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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吉全、赵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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