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通过立法将抗战胜利确立为国家纪念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先后将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签署投降书的次日即9月3日,设定为“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9月3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
今年2月27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每年9月3日国家举行纪念活动。
这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以立法形式,将这个日子确定为国家层面的纪念日。这意味着抗战胜利已提升至国家立法的最高规格。也就是说,抗战胜利纪念活动已成为制度化、规范化的国家行动。由此,针对抗战的纪念,必然会逐渐形成一套成熟的方式。而今年的这种规格和形式,也将成为今后的样本,走向常态化。
第一次公布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和抗日英烈名录
作为今年纪念抗战胜利一系列重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每年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这无疑是用法律形式强化我国敬仰烈士礼仪和文化的重大举措。再过26天,我国将迎来首个烈士纪念日。
紧接着,在9月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公布了第一批80处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民政部发出公告,公布了第一批300名著名抗日英烈和英雄群体名录。
这些举动相互呼应、一以贯之,让对先烈的纪念成为国家尊重历史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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