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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不得利用宗教等干预选举

2014年07月31日13:42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7月31日电 2014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族等干预选举工作。具体全文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4年7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进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利。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宗族等干预选举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和实际工作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青年或者大学生村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一般应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经乡级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公示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之前公布。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不得向村民摊派选举经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参选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具体工作由选举工作机构承担。

选举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部署选举工作,确定选举时间;

(三)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依法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督促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查处选举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六)统计汇总选举工作情况,总结和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七)承办换届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政治坚定、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热心为村民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组织协调能力的村民担任。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十三条 上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选举工作机构备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三)提名并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

(四)公布选举日,投票的时间和地点,确定投票方式;

(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颁发参选证;

(六)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介绍候选人,组织竞选活动;

(八)办理委托投票;

(九)制作票箱、选票,布置会场;

(十)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二)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三)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期限,自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第十五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原推选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其职务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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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豫京(实习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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