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时政

中纪委严打外逃贪官 避免抵消国内反腐力度【2】

2014年06月16日13:55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中纪委严打外逃贪官 避免抵消国内反腐力度

  织密制度大网

  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我国在制度上的“补缺”一直在进行。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陆续出台了《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规范各级官员的出境行为。

  1984年,中国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2003年和2005年分别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7年,中国建立了防止违纪违法国家工作人员外逃工作协调机制,并于2011年9月在十省(市)启动了省级追逃防逃协调机制试点工作。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显示,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有专家认为,“没收程序”弥补了中国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空缺——由于没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时,诉讼程序无法启动,而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就不能提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最终,外逃嫌疑人犯罪所得的财产长期无法被追缴。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今年3月1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了最新的内部机构调整方案,其中,把外事局与预防反腐败室整合为国际合作局,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和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等。

  “国际合作局工作的重点,就是追逃追赃。”任建明说。

  任建明还透露,针对追逃追赃工作,在近期召开的一次各部门联席会议上,相关领导指出,要加强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在国内要加大部门之间的合作;总结之前成功追逃追赃的经验和不足,同时,对于立法上不利于追逃追赃的内容要进行修订。

  追逃追赃并重

  尽管制度在不断完善,执行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我国在追逃追赃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追逃方面,对外逃人员自首的认定各地法院不统一,会影响追逃的效果。

  黄风认为,对于逃往境外人员,在自首认定问题上不宜照搬国内标准。如果在国外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已经进入引渡程序或遣返程序,外逃人员放弃对抗,自愿接受引渡或遣返,从而使外国的有关审查程序省略或者终止,就可以认为是“自动投案”。

  “这方面,我国需要出台司法解释,来明确和完善关于逃往境外人员自首认定的标准。”黄风说。

  再说追赃。我国对外逃人员的重点仍然放在追逃上,对于追赃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黄风认为,只追逃不追赃不仅在法律上不科学,实际上也影响了追逃的效果。

  这是因为,外逃人员大多把资产转移到境外,他们之所以能够穷尽所有法律程序对抗遣返、引渡来拖延时间,就是因为有经济的支撑。

  因此,切断经济来源,这是追逃的重要辅助手段。

  在追赃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要求的相互执行没收令的制度,现有的没收制度比较滞后。

  此外,各国都欢迎资金流入,有时可能因本国经济利益而不那么情愿满足资金流出国提出的追缴和返还请求,而且调查、控制、没收、返还财产还需一定投入,因此有些国家态度消极,不愿为挽回别国经济损失付出资源代价。

  从近几年的重大腐败案件来看,“外逃贪官”向境外转移非法所得财产最常采用的是洗钱手段,比如在境外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掩盖巨额资金的划转、取得或使用。

  我国的洗钱罪通常仅限定于“协助”上游犯罪人掩盖或者转移犯罪收益的行为,但贪污受贿者自行通过洗钱向外国转移财产是不被单独定罪的,只被作为贪污受贿罪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黄风建议,加强反洗钱的监管,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商纳入反洗钱义务人行列;同时,尽快改革反洗钱刑事法制,将上游犯罪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向境外转移犯罪资产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犯罪,单独定罪处罚。(记者廉颖婷)

上一页
分享到:
(责编:王泽、盛卉)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