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公共监控视频管理乱象
北京在奥运会前,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规定,“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一个月后,《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开始施行,特别强制规定了摄像头的合法安装区域,此外明确: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样是2007年,成都市政府出台《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这样的原则都被写入了《管理办法》。
此后,辽宁、甘肃、山西、重庆等多地,也陆续跟进。时至今日,这些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地方,管理现状究竟怎么样呢?
吉林
记者:咱院里边监控都有多少呀?
采访对象:不少那,成多了,监控老了。
记者:车碰了,能不能让我们业主进去找监控呀?
采访对象:可以找呀。
记者:他不能给销了?
采访对象:不能。它这得保存多少天。
记者:那能保存多少天呀?
采访对象:谁道呀,我也不太明白,得保存几天。一般会没不了。
记者:反正我们老百姓来找监控也能找着是吧?
采访对象:也能给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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