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贪污腐败”、“职务犯罪”这些词语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关联度颇高。然而,从近段时间一些地方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殡葬管理行业也同样存在职务犯罪的现象。殡葬管理人员从哪些地方敛财?殡葬行业的职务犯罪有何特点?《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陈和平没有想到,有一天他会因为“单位的事”坐上被告人席。
根据检方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23日间,福建省泉州市殡管所在办理殡葬业务过程中,向承包办理丧事事宜的中介人员曾某平、蔡某恩、吴某新、吕某庆、陈某轮、黄某欠等人收取“红包”合计58万余元。殡管所收钱后,为曾某平等人在办理殡葬业务过程中关于灵车、场地、火化时间安排等方面予以照顾。陈和平作为主持该所工作的副所长,同意收取这些钱,并指使办公室主任吴伟忠负责款项的收取、保管等。
此外,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陈和平和吴伟忠每月上旬将收取的部分“红包”合计10.3万元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赃款由两人平分。吴伟忠还单独侵吞了另外的3.1万元。检方认为,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殡管所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单位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陈和平和吴伟忠的刑事责任。
3月20日,主审该案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表示,因案情复杂,该案自去年年底开庭后至今尚未宣判。
“陈和平案发,只能说他比较倒霉。”福建省民政系统的一名内部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其实一些殡葬管理人员“收红包”现象长期存在,也是这一行业的潜规则。
殡葬管理人员屡现贪腐
陈和平并不是第一个涉嫌犯罪的殡葬管理人员,在他之前,仅在泉州,就有多名殡葬管理人员倒在了“红包”面前。
2010年,泉州下辖的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单位受贿案,晋江市金井镇殡仪管理服务站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该单位负责人洪某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57岁的泉州人王某全,在担任晋江市殡葬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监督管理晋江全市殡葬服务行业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共2.7万元,给予殡仪站竞标者、殡仪站负责人等人“关照”。2010年4月,晋江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某全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两年。王某全退出的2.7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1年1月,晋江市纪委通报称,龙湖镇社会事务办原主任陈某利用负责该镇殡葬管理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经营龙湖镇政府殡葬服务站工作的名义,收受承包者施某送给的人民币共计10万元。最终,陈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6年。
《法制日报》记者用百度搜素“殡葬判刑”这一关键词发现,全国各地几乎都有殡葬管理人员因发“死人财”被判刑的报道,贪污受贿数额最高达数百万元,低的至少也有几万元。
福建省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称,殡葬管理人员手中掌握殡葬服务的众多资源,大到陵墓工程发包、墓料购进,小到遗体火化、骨灰盒采购,这就为个别殡葬管理人员中饱私囊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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