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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策不同 流动人口难领独生子女奖励费

2013年03月27日08: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3月17日下午,刚刚挂牌的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院内。

  实习生 卢义杰摄

  3月18日上午,北京市知春路14号大院内,前一天下午还在办公大楼前挂着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牌子已经被摘下。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将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再保留卫生部、人口计生委。

  中央编办负责人近日就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回答媒体提问时,就“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哪些考虑”这一问题表示:改革后,地方各级政府需要继续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在北京工作的福建籍青年阿杰对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自己的期待:希望流动人口能真正享受到国家实施的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措施。他几经周折,在今年春节前刚办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

  领了独生子女证,却兑现不了奖励

  阿杰和妻子小万都在北京工作,但两人的户口分别落在福建闽清和江苏金坛,儿子乐乐落户福建。虽然一家三口已在北京生活多年,但北京、福建和江苏三地的人口计生委曾分别依据本省(市)规定,拒绝为阿杰夫妇办理独生子女证。本报今年1月连续报道此事后,福建省人口计生委承诺协调阿杰的办证事宜。(详见本报1月16日《流动人员办独生子女证遭遇政策冲突》、1月23日《办理独生子女证 各自为政互相打架》)

  2月4日上午,中国青年报记者跟随阿杰和小万夫妇前往阿杰户籍所在地的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办理独生子女证。但让阿杰夫妇没有想到的是,当工作人员得知小万是城镇户籍之后,马上收回了即将当场发放的1000元独生子女领证奖励费。

  “你是农村户口,但你老婆是城市户口,根据我们福建省的规定,应该由单位发放。”工作人员告诉阿杰。

  原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于是,阿杰夫妇只好在春节后带着独生子女证回北京找单位领取。但阿杰所在单位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奖励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你的这笔奖励不在这儿领。

  工作人员的判断有法可依:《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关于“奖励”的部分仅提及:“为本市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这一2006年实施的规定未将外地来京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奖励包括在内。

  戏剧性的是,这名工作人员也没法领取自己的那份独生子女奖励。她笑着对阿杰说,她是吉林户籍,丈夫是北京户籍,所以,每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只能领到丈夫的那部分。“如果你知道在哪里能领,也请告诉我一声。”

  关于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兑现难”的现象,早在2004年即有媒体报道过。记者了解到,同样是流动人口,省内流动、跨省流动的情况仍有不同。户籍在福建的何女士告诉记者,她的丈夫是外省户籍,夫妇俩在福建上班,“但是,我们每个月都能在工作单位领到独生子女费。”

  “既然是奖励,就大大方方地发嘛。为了每个月几元钱,搞得别别扭扭的,让人有点怀疑奖励的‘诚意’。”在阿杰看来,这种领取独生子女奖励的“差别待遇”不太合理——为什么城镇户籍一个样、农村户籍一个样?省内流动一个样,跨省流动又一个样?

  事实上,独生子女证背后的奖励并非1000元这么简单。北京、福建、江苏等多省人口计生法规均明确,持有独生子女证可在退休、经营、子女教育等情形享受一系列优惠。此间涉及的部门不止人口计生一家,所需财政支出也不止一次。

  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该如何出

  阿杰希望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其经费究竟是怎么来的呢?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口计生委2012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计划生育法定奖励的独生子女领证、自愿放弃再生育、二女绝育奖励费”的构成是,“按省财政、市、县15%、15%、70%的比例进行分担。”

  这意味着,县级财政成为这笔奖励经费的主要来源。

  记者查阅29个省(区、市)的人口计生法规发现,这种“分级负担”的方式在多省有所体现,但各级比例略有不同。部分省份还作出了区分性规定,比如,某自治区对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奖励金,其自治区、市、县财政负担比例是5:2:3,而计生工作薄弱县为3:3:4。

  四川省的一名人口计生干部曾撰文披露,该省某地级市2006年应由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支付的领证独生子女共36.7万余人,年需奖励扶助经费约2202万元,其中省负担183.5万元,市级负担367万元,县级负担1651.5万元。“也就是说,最终还是要依靠县级财政来兑现大部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这对西部经济不发达的市、县来说,确实是非常沉重的负担。”

  关于工作经费,一些省份的规定还提出“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其实,流动人口奖励经费支出中不包括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北京市的一位计生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该经费包括的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计生技术服务费用等,“因为按规定,独生子女费应回户籍地领取。”

  她告诉记者,她所在的区2012年流动人口奖励经费支出达100余万元,每年12月申报下一年度预算,其依据是前三年奖励经费支出的平均增长情况。预算通过后将陆续分次拨发。

  她强调,这笔预算并不是根据具体人数来申报的。一方面的原因是,流动人口流动性较强,难以估计具体数量“下一秒有多少”。因此,预算依增长幅度制定有一定的科学性。

  “对于管理者而言,不是舍不得给这笔奖励,而是希望发放到的每一个人都是应该享受到奖励的人。”这位计生干部坦言,与此同时,各地经济因素也影响着计生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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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盛卉、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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