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旭熙画
“每个月就5元钱,现在能买啥?每次还大老远跑来领!”家住北京市西郊的张女士每年年底都要到其户籍所在地的东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而来回路程费用和花费的时间让这样的奖励数额更显“寒酸”,张女士表示,“要么提高奖励标准,要么干脆取消”。
“每月5元”成为普选标准
记者调查发现,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第29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奖励标准虽然由各地自行制定,但每月10元成为比较一致的选择。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天津、吉林、黑龙江、河北、广东等省(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与北京基本一致。由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由双方工作单位共同负担,所以奖励就成为“每月5元”。
奖励标准太低,难以实现“利益导向”
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刘中一博士介绍,对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了,1982年,我国将“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从那时到现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确实“变化不大”。他向记者表示,由于30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很快,社会上很多人早就提出应当对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否则根本达不到奖励的目的。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目的是“利益导向”。刘中一介绍说,国家出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规定,意在鼓励群众更加自觉地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但根据刘中一的调查研究,这种“利益导向”并没有起到“想要起到”的作用。“基层普遍反映,在惠民政策广泛实施的背景下,计生奖励政策没有做到在原有标准上‘水涨船高’,原有的政策激励作用日益弱化。有群众曾戏言‘区区几个小钱,是阻挡不了生育愿望的’。”湖南省新田县人口计生委一位工作人员就曾这样表示。
提高奖励标准,财政有困难
既然公众普遍反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太低,那么是不是应该大幅提高这一标准?
刘中一介绍说,有的省份已经对此进行了调整,如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月各给予夫妻双方不低于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的省份则在探索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如辽宁省就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提高奖励标准不是简单的事,因为这涉及到当地的财政负担。”刘中一说,“每人增加的奖励数额看似不多,但累加起来则是一个庞大数字,提高标准对当地财政而言是一个巨大考验。”
其实,一次性奖励也存在类似问题,因为这只是把本来“分期付款”的钱一次性拿出来,虽然一次性奖励省去了多次领取的“麻烦”,但可能存在更多的难题,比如谁来给付奖励,领取奖励以后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何处理,等等。
有规定不执行,源于惩罚措施失之于软
奖励费负担问题,似乎也不难解决。记者看到,也有地方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工作单位负担奖励费,如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就业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这样政府财政负担不就减轻了吗?对此,刘中一表示,这只能解决城镇居民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而且即使有工作单位的,很多工作单位特别是外企、民企并不执行,也就是说,这些费用仍需由当地财政负担。
为什么企业敢于不执行上述规定?刘中一认为,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但是由于该法以及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且即使有相应措施,力度也很“软”,所以落实上述奖励规定有很大难度。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规定:“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在该条规定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何督促落实,似乎也没有约束力更强的举措或办法。
“不是奖励标准该不该提高的问题”
目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陷入了进退失据的尴尬局面,那么是不是应该完善相关规定,既适当提高奖励,又加强相关单位负担奖励的保障力度?刘中一坦言,完善相关规定是可以的,但按照目前的生活水平,即使大幅度提高标准,也难以达到让人改变生育愿望的程度。“现在,不是简单的奖励标准该不该提高的问题。”他表示,也正是因为很多人都认为“提高了也没用”,所以很多地方对这一标准也就没作及时的调整。
刘中一提出,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多项举措,如社会保障、发展经济等方面的优惠等,目前应当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包括推进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探索建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等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奖励优惠政策;在实行低保、教育、救助等普惠政策中,建立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等等。如2012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那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是不是可以取消?刘中一最后表示:“虽然聊胜于无,但最起码体现了一种导向。”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