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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冼村改造黑幕:宗族把控村務 形成腐敗聯盟【2】

2014年08月18日09:12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廣州冼村改造黑幕:宗族把控村務 形成腐敗聯盟

  三位一體的腐敗聯盟

  去年12月,曹鑒燎被廣東省紀委“雙規”接受調查。冼村案辦案人員透露,正是在查處冼村案過程中發現曹鑒燎涉嫌收受賄賂的犯罪線索,廣東省紀委、省檢察院根據這條線索,調查發現曹鑒燎涉嫌接受巨額賄賂的犯罪事實,並牽出原廣州市協作辦黨委副書記何繼雄受賄案。

  一位辦案人員說:“冼村班子成員之所以肆無忌憚貪污受賄,就是因為上面有曹鑒燎、何繼雄等作為保護傘,他們不怕村民舉報,也不怕上級查處,與開發商共同勾結,形成領導、村班子和開發商三位一體的利益集團,大肆瓜分集體利益。”

  上世紀90年代,珠江新城剛剛進入開發期,主要開發形式是開發商與城中村聯手合作。“有的村價格開得高,開發商便去‘公關’時任沙河鎮黨委書記的曹鑒燎,曹鑒燎找村干部把價格談下來,讓利開發商促成合作。為表示感謝,開發商或直接向曹鑒燎、盧穗耕等人行賄,或承諾日后按差價的百分比分成。”

  隨著日后步步升遷,曹鑒燎自然成為基層腐敗者的“保護傘”。而在冼村案中,曹鑒燎等更是人為制造制度漏洞,通過“股份制改革”剝奪部分村民選舉權。

  一些冼村村民反映,2001年曹鑒燎擔任天河區委書記時,天河區政府下文將該區城中村居民劃分為社區股東和社會股東。簡單說,這些居民戶籍都在原地,沒地的是社會股東,有地的是社區股東。

  天河區部分官員曾向本刊記者証實,上世紀90年代,冼村撤村改制后,村集體資產全部股份化到村民手中,村中確有社會股東和社區股東之分。社會股東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參與村裡各項決策,股份分紅也與社區股東存在一定差距。

  這就意味著,4000多名冼村居民有一半以上的人失去了參與村中重要事項決策的權利。這項被部分官員稱之為“創新”的改革,實際上卻是借城鎮化契機人為創造的制度漏洞,剝奪了部分村民參與村內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以求減少征地、改造時來自民眾的程序阻力。

  而為了減少余下社區股東的阻力,村干部們需要對他們進行“威逼利誘”。如何“威逼”可以想見,而“利誘”則主要由開發商提供資本支持。

  冼村村干部們的某次集體受賄,就來自於開發商為幫助他們操縱選舉,給了盧穗耕數十萬元。盧穗耕將之分給其他幾位村干部之后,讓他們到處“活動”請村民吃飯送禮,換取村民支持,最終實現出賣合作權、出賣承租權的目的。

  此外,辦案人員透露,開發商們一般逢年過節都要請村干部到高檔酒店吃飯,給他們派紅包,“有時單請一個村,有時是群村宴,好幾個村的村干部都會來吃飯交流,請客的地方檔次很高,有五星級酒店。”

  在這個腐敗“鐵三角”中,城中村村干部們看似權力最小、資本最少、最不起眼,但其作用卻不可忽視。在反貪部門的眼中,城中村村干部又有權力又有油水,受到監督相對又小,是容易被忽視,但腐敗風險不可小覷的群體。

  “一些征地項目的補償,對農民來說並不公平,上級政府和開發商都需要村干部配合,來‘擺平’征地過程中的問題﹔反之,隻要村干部從中阻撓,這地是很難征成功的。”深圳大學管理學院副教授肖俊說,“與此同時,農民和政府、開發商不直接面對面,各方都有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而村官掌握的信息最多,在這個利益鏈條上處於關鍵位置,他們既能幫自己,也能幫別人從中牟利。”

  打造城中村改造反腐“高壓線”

  “土地腐敗”的問題不僅僅出在冼村。去年,廣州市白雲區81名干部涉嫌違紀違法被調查,其中近一半涉及“土地腐敗”。

  多位受訪基層干部群眾和專家學者建議,城中村改造急需完善反腐“高壓線”,打造監督村干部和村務的“曝光台”,粉碎高官、村干部、開發商腐敗“鐵三角”。

  針對冼村案暴露的城中村改造土地監管漏洞,科學論証、民主決策要成為“政策創新”的法律制約。據一些領導干部透露,一些所謂“創新方案”的出台,多半是企業提出“突破”現有政策需求,政府主管處室和主管局長在制度框架內“想辦法”,主管副市長或者市長批准,決策者不超過5個人。此類政策最多在政府部門之間征求意見,但不會征求到紀檢部門,也就是說沒有合法性審查和預防腐敗審查。

  部分專家認為,要避免官員、村班子插手城中村改造土地交易,改制后的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現代公司制度,形成經濟制約。廣東省委黨校教授唐代望建議,村改居后,村干部變成了公司經理,操縱資金動輒上億,但多數依然用過去管村務的方式來操控村集體經濟事務,方式過於滯后,可借鑒東莞等地探索聘請職業經理人當“操盤手”的經驗,使公司管理專業化、職業化,符合市場規律。

  此外,村改居后,村干部身份變化也帶來了法律追責問題。據冼村案部分辦案人員介紹,村集體經濟管理者身上公職人員色彩更加淡化,貪腐手法更加多樣,刑法中僅有極少數規定可以涉及,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同時上級黨委應加強監管,建立重大事件報上級部門同意、一般決策報街道辦備案的制度。(記者 毛一竹 詹奕嘉)

(來源:《瞭望》新聞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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