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首都機場7·20爆炸案”被告人冀中星律師劉曉原收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冀中星狀告廣東省公安廳一案被駁回上訴。
1月1日,劉曉原收到了廣東高院的行政裁定書。該裁定書稱,冀中星因訴廣東省公安廳政府信息公開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廣州中院行政裁定,向廣東高院上訴,廣東高院依法組成了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該裁定為終審裁定。裁定書稱,公安機關負有行政執法與刑事偵查雙重職責。該案中,冀中星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公開其被毆打致殘案進行復查的結論,有關冀中星是否被治安隊員毆打致殘刑事案件的調查,屬於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對於刑事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形成的信息,冀中星作為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但因此產生的糾紛,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范圍。故駁回冀中星上訴,維持原審法院一審裁定。
據了解,“首都機場爆炸案”發生后,東莞市政府、廣東省公安廳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要對“首都機場爆炸案”冀中星在東莞厚街鎮新塘村被當地治安隊員毆打致殘案重新調查,后東莞市公安局對該毆打致殘案還進行了刑事立案。但直至目前,冀中星及其家人仍無法獲知案件復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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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日,冀中星委托劉曉原向廣東省公安廳申請公開其投訴的被毆打致殘案復查結論。同年9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回復稱該申請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冀中星認為其要求既不涉及國家秘密,也不涉及個人隱私,且與其生活密切相關,即便是以刑事立案進行復查,也須依法向其公開。故將廣東省公安廳訴至廣州中院。廣州中院一審裁定沒有支持冀中星的訴求。冀中星不服,便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申請公開自己在廣東東莞被毆打致殘案的復查結論,並訴請廣東高院撤銷原審裁定,判令原審法院受理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