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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2013年07月22日19:53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新華社北京7月22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簽証的簽發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服務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與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安部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有關信息的共享。

  第四條 在簽証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証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 簽証的類別和簽發

  第五條 外交簽証、禮遇簽証、公務簽証的簽發范圍和簽發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六條 普通簽証分為以下類別,並在簽証上標明相應的漢語拼音字母:

  (一)C字簽証,發給執行乘務、航空、航運任務的國際列車乘務員、國際航空器機組人員、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及船員隨行家屬和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汽車駕駛員。

  (二)D字簽証,發給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員。

  (三)F字簽証,發給入境從事交流、訪問、考察等活動的人員。

  (四)G字簽証,發給經中國過境的人員。

  (五)Jl字簽証,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J2字簽証,發給入境進行短期採訪報道的外國記者。

  (六)L字簽証,發給入境旅游的人員﹔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簽發團體L字簽証。

  (七)M字簽証,發給入境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人員。

  (八)Q1字簽証,發給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居留的人員﹔Q2字簽証,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的親屬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親屬。

  (九)R字簽証,發給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

  (十)S1字簽証,發給申請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S2字簽証,發給申請入境短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停留的人員。

  (十一)X1字簽証,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X2字簽証,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短期學習的人員。

  (十二)Z字簽証,發給申請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第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簽証,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証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一)申請C字簽証,應當提交外國運輸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件或者中國境內有關單位出具的邀請函件。

  (二)申請D字簽証,應當提交公安部簽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確認表。

  (三)申請F字簽証,應當提交中國境內的邀請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四)申請G字簽証,應當提交前往國家(地區)的已確定日期、座位的聯程機(車、船)票。

  (五)申請J1字及J2字簽証,應當按照中國有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採訪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

  (六)申請L字簽証,應當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計劃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團體形式入境旅游的,還應當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請函件。

  (七)申請M字簽証,應當按照要求提交中國境內商業貿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請函件。

  (八)申請Q1字簽証,因家庭團聚申請入境居留的,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和家庭成員關系証明,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証明材料﹔申請Q2字簽証,應當提交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等証明材料。

  (九)申請R字簽証,應當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引進條件和要求,並按照規定提交相應的証明材料。

  (十)申請S1字及S2字簽証,應當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外國人出具的邀請函件、家庭成員關系証明,或者入境處理私人事務所需的証明材料。

  (十一)申請X1字簽証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和主管部門出具的証明材料﹔申請X2字簽証,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等証明材料。

  (十二)申請Z字簽証,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作許可等証明材料。

  簽証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外國人提交其他申請材料。

  第八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駐外簽証機關要求接受面談:

  (一)申請入境居留的﹔

  (二)個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記錄的﹔

  (四)有必要進行面談的其他情形。

  駐外簽証機關簽發簽証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 簽証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簽發條件的,簽發相應類別簽証。對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証件的,簽証機關應當在簽証上注明入境后辦理居留証件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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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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