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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2】

2013年07月22日19:53    來源:新華社    手機看新聞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條 外國人持簽証入境后,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護照、持團體簽証入境后由於客觀原因需要分團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發簽証。

  第十一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所持簽証遺失、損毀、被盜搶的,應當及時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簽証。

  第十二條 外國人申請簽証的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証件,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証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外國人申請簽証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証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簽証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証件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証件因辦理証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停留。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延長簽証停留期限決定,僅對本次入境有效,不影響簽証的入境次數和入境有效期,並且累計延長的停留期限不得超過原簽証注明的停留期限。

  簽証停留期限延長后,外國人應當按照原簽証規定的事由和延長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條 居留証件分為以下種類:

  (一)工作類居留証件,發給在中國境內工作的人員﹔

  (二)學習類居留証件,發給在中國境內長期學習的人員﹔

  (三)記者類居留証件,發給外國常駐中國新聞機構的外國常駐記者﹔

  (四)團聚類居留証件,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中國公民的家庭成員和具有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以及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証件,發給入境長期探親的因工作、學習等事由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的配偶、父母、未滿18周歲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人員。

  第十六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証件,應當提交本人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証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本人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並留存指紋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一)工作類居留証件,應當提交工作許可等証明材料﹔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証明材料。

  (二)學習類居留証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招收單位出具的注明學習期限的函件等証明材料。

  (三)記者類居留証件,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証。

  (四)團聚類居留証件,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家庭成員關系証明和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証明材料﹔因寄養等原因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証明材料。

  (五)私人事務類居留証件,長期探親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親屬關系証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証件等証明材料﹔入境處理私人事務的,應當提交因處理私人事務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相關証明材料。

  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証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健康証明。健康証明自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第十七條 外國人申請辦理居留証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証件以及符合規定的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外國人申請居留証件或者申請居留証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外國人申請居留証件或者申請居留証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的手續或者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申請人所持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証件因辦理証件被收存期間,可以憑受理回執在中國境內合法居留。

  第十九條 外國人申請簽証和居留証件的延期、換發、補發,申請辦理停留証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一)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記錄良好的﹔

  (三)邀請單位或者個人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期間所需費用提供保証措施的。

  外國人申請居留証件,屬於國家需要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可以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申請人以及出具邀請函件、証明材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人,不予批准簽証和居留証件的延期、換發、補發,不予簽發停留証件:

  (一)不能按照規定提供申請材料的﹔

  (二)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中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合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的﹔

  (四)不宜批准簽証和居留証件的延期、換發、補發或者簽發停留証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持學習類居留証件的外國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應當經所在學校同意后,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証件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地點、期限等信息。

  持學習類居留証件的外國人所持居留証件未加注前款規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

  第二十三條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因証件遺失、損毀、被盜搶等原因未持有效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証件,無法在本國駐中國有關機構補辦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所持出境入境証件注明停留區域的外國人、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准臨時入境且限定停留區域的外國人,應當在限定的區域內停留。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居留:

  (一)超過簽証、停留居留証件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停留居留的﹔

  (二)免辦簽証入境的外國人超過免簽期限停留且未辦理停留居留証件的﹔

  (三)外國人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區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居留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一)聘用的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的﹔

  (二)招收的外國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離開原招收單位的﹔

  (三)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規定的﹔

  (四)聘用的外國人、招收的外國留學生出現死亡、失蹤等情形的。

  第二十七條 金融、教育、醫療、電信等單位在辦理業務時需要核實外國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核實。

  第二十八條 外國人因外交、公務事由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証件的簽發管理,按照外交部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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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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