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軍霞等5人
被控非法經營額1788億
檢察機關指控稱,2007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鄭朋、胡斌、甘新雲、侯軍霞、郭英伙同丁書苗,與投標鐵路工程項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償方式幫助中標。隨后,丁書苗通過鐵道部相關人員干預招標,先后為中國水利水電建設集團公司、中鐵十局、十三局、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等23家投標公司中標了“新建京滬高速鐵路土建工程3標段”、“新建貴陽至廣州鐵路站前工程8標段”等50多個鐵路工程項目,非法經營數額1788億余元。
那麼丁書苗通過的鐵道部相關人員究竟是誰?這一答案在劉志軍的起訴書中得以顯示。起訴書稱,2007年至2010年間,劉志軍為幫助丁書苗推薦的企業中標鐵路建設工程項目,非法干預招投標,指令鐵路部門工作人員具體落實,最終使丁書苗推薦的23家企業先后中標50多個鐵路工程建設項目。
記者還注意到,涉案的投標公司均是國有企業背景,有的還是鐵路系統的企業,他們要想中標也得找“外人”幫忙。“競標公司大小不是問題,是不是鐵路系統企業不是問題,關系才是問題!”一名涉案的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說,就連一些央企要想獲得項目也需要交中介費找“大拿”。
丁書苗按工程標的額度
1.5%-3.8%收取“中介費”
記者了解到,通常情況下,丁書苗在掌握確定有把握中標的項目后,委托鄭朋、胡斌等人尋找投標企業,並按工程標的額度的1.5%-3.8%收取“中介費”。鄭、胡二人與投標企業協商時,往往在丁書苗的抽成基礎上添加自己的收益預期,然后報價。“丁書苗沒有掌握的招投標項目,建筑企業也會主動聯系鄭朋與胡斌,讓他們幫忙為中標活動。”
在這個鏈條中,被告人平行於彼此,互不相識。他們與丁書苗保持著單線聯系,每個環節也隻能聯系到上一層“中間人”,再深一層的“中間人”身份無從得知。后期,丁書苗涉事不再方便出面,“收錢人”的角色由其女兒接過,侯軍霞因此卷入此案。
起訴書顯示,侯軍霞幫助母親丁書苗共運作中標9個鐵路工程項目,非法經營數額高達367億元。檢方認為,侯軍霞屬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庭上,5名被告人均對檢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提出異議,侯軍霞委托兩名律師為自己作無罪辯護。
此外,該案的第一被告人鄭朋也尤為引人關注。檢方指控其運作中標28個鐵路項目,非法經營額823億元。有媒體報道稱,鄭朋於2010年1月以現金形式高調捐款600萬元,被媒體稱作神秘企業家,那時,他的公司成立僅一個月。
“非法經營罪”法條有“彈性”
對於鄭朋、侯軍霞等5人幫忙攬工程“賺”中介費行為,檢方認為,5名被告人以非法干涉鐵路項目招投標等方式從事非法經營犯罪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5名被告人均觸犯了《刑法》第225條第(4)項之規定,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5人的刑事責任。
記者了解到,《刑法》設立非法經營罪后,檢方首度適用於此類行為的指控。一名被告人辯護律師對記者說,《刑法》第225條第(4)項之規定:“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是個“口袋罪”的規定,由於“經營”的含義相當寬泛,這個富有彈性的條款尚無立法解釋加以限制,從而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實踐中,非法經營罪的適用范圍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其第(4)項之規定正越來越多地被援引,作為對《刑法》沒有明文具體規定的、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罪的法律依據。
據了解,非法經營罪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意味著,如果非法經營罪名成立,被告人將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同時將面臨巨額的財產刑處罰。(記者 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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