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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举报贪官三成被查属实 最高可奖20万

陈洋根

2013年06月25日07:36    来源:今日早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举报贪官最高奖20万 不提倡微博举报

  网络举报弊端多,省检察院鼓励采用法定方式举报

  □通讯员 阮家骅 本报记者 陈洋根

  “网上发帖举报,容易将事实放大,造成事实与谣言并存。”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祺国在昨日上午召开的检察机关第15个“举报宣传周”上说,实名举报不等于公开举报,检察机关鼓励当事人通过法定方式举报,而“二奶”反腐和网络(微博)举报等非法定举报方式弊端多。

  法定举报线索查实率

  占三成左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管辖的主要是被举报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的举报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举报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行为;举报国家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举报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限制、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举报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等。

  省检察院举报中心主任翁跃强表示,法定举报方式有来访、来信、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举报中心开通了全国统一的举报电话:12309。

  举报人还可以登录省检察院以及各地检察院的门户网站,点击“举报中心”或“网上举报”按钮即可进入举报网站进行网上举报。

  翁跃强介绍说,从目前情况来看,实名举报的占30%左右,通过法定举报方式举报的线索查实率在20%至30%之间。

  网络公开举报

  和“二奶”反腐弊端多

  “网络发贴(微博)公开举报、‘二奶(情人)反腐’容易引起社会关注,但弊端也多。”王祺国特别提到由于多媒体、自媒体的出现,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各种诉求并规范和引导。

  王祺国说,非法定举报方式的弊端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公开披露的同时,被举报人及相关人员也同时获取举报信息,容易在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之前做好反侦查准备,例如销毁证据,相关人员逃跑,找关系疏通等,给侦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甚至有些案件因罪证消失无法追查;二是被举报人容易通过网络地址找到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举报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利于保护举报人;三是信息公开的同时,容易被网络放大和虚化,事实和谣言并存,真假难辨,同时形成舆论压力,给司法工作造成障碍。

  王祺国希望公民举报应当依法、严肃、负责进行,做到实事求是进行举报,举报的内容要有事实和可查的线索依据,不允许为报复陷害而进行诬告。其次是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一方面体现了举报人对自己举报的问题负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人员在审查处理举报线索时,可以及时约谈举报人,或者补充有关材料,便于案件的及时查证。再有就是减少多头重复举报,举报人首先要明确举报的内容应该由哪个层级、哪个部门管辖,有针对性的进行举报,防止线索不必要的流转,延误案件查处。最后希望理性文明举报,对于涉及专业性的问题最好由专业人员表达,涉及群体性的问题最好推选代表进行表达,不能把举报变成泄愤的手段而演变为闹访、缠访、群体访、越级访。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接受每一起举报案件,全面了解情况,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举报职务犯罪

  最高奖20万元

  我省检察机关也制定了一整套严格和保密制度和保护措施,消除群众后顾之忧,鼓励和支持群众依法行使举报权利。

  对举报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据了解,近期,省纪委、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联合出台了《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办法》,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办法》规定,坚持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如向检察机关举报管辖内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人民检察院根据是否追回赃款、被举报人判决的刑期等,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奖励。

  对举报奖励的方式,尊重举报人的意见,以秘密奖励为主。相比于以前的奖励办法,新《办法》有两个新的亮点:一是通过网上平台匿名举报也可以获得奖励。根据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举报人设置密码代替本人真实姓名,通过网上举报平台举报的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经查处被举报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确为举报有功人员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奖励。二是对没有追回赃款的,以前统一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现根据被举报人所获刑期分为三档,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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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段欣毅、赵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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